旅游事务署回应传媒查询

29.03.2016  21:37

  就关键旅行社(「关键」)结业的善后工作,旅游事务署发言人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回应传媒查询如下:

  「如旅客因『关键』结业而损失外游费,即使其旅行团预定出发时间早於旅行社结业时间,也受『旅游业赔偿基金』保障。《旅行代理商条例》(《条例》)和《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规则》)并无规定旅行团出发时间不能早於旅行社结业时间。根据《规则》第3(1)条,蒙受损失的外游旅客可申请特惠赔偿,而《规则》第3A条则规定申请人须具已加盖印花的外游费收据正本。

  旅行社於旅行团出发前结业,是旅客损失外游费的合理推断。如旅客所持单据显示,旅行团出发时间早於旅行社结业时间,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基金委员会秘书处)会要求申请人提出额外佐证,以证明旅客并无获得旅游服务,例如旅行社发出的转团/取消旅行团/保留团费通知书或其他有力佐证。由於旅客接受旅游服务后仍可持有已加盖印花的外游费收据,基金委员会秘书处有责任保障赔偿机制免受滥用。」

2016年3月26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