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披露缺失而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180万元

16.06.2016  04:1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施罗德)并处以罚款18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没有披露所有须具报的香港上市股份的权益(注1)。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由2005年8月至2013年1月,施罗德没有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由施罗德投资集团及其若干附属公司(施罗德实体)在客户投资组合中持有及管理的所有须具报的香港上市股份的权益,而在有关权益当中,它们没有或不能行使委讬投票权。施罗德负责为施罗德实体拟备关于披露所有须具报的香港上市股份的权益的通知,及将有关通知送交联交所及有关上市公司存档(注2、3、4及5)。

虽然施罗德所得的法律意见认为,股份“权益”具有广阔的定义且不限于投票权的行使,但施罗德没有妥善地遵照有关意见。

施罗德表示,在2012年11月准备实施新的全球系统以监控及申报须披露的股份权益时,才发现有关披露缺失。施罗德于2013年2月及3月将合共236份大股东通知送交联交所存档,以修正由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为施罗德实体送交存档的披露通知。

在决定有关罚则时,证监会已考虑到施罗德干犯的披露缺失所持续的时间及程度;施罗德在发现其披露缺失后自行向证监会作出汇报;施罗德在证监会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中表现合作;施罗德已采取措施改善其全球系统以监控及披露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它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施罗德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 施罗德投资集团是一家在英格兰及威尔斯成立的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在全球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施罗德实体为其客户直接投资于香港上市股份。
  3.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载有有关须披露于上市法团的证券权益的规定。在指明的情况下,凡任何人取得或不再拥有某上市法团的相关股本中的股份权益,或有任何改变发生,影响某人拥有的上市法团的股本中的现有股份权益,则该人有披露责任。有关指明的情况指该人首次取得须具报权益;不再拥有须具报权益;拥有须具报权益,但该项权益的百分率水平改变;或拥有须具报权益,但该项权益的性质改变。须具报权益的须具报百分率水平为5%及须具报权益改变的指明百分率水平为1%。该人应在有关事件发生当日后三个营业日内,就他拥有或不再拥有的上市法团的股份权益向联交所及有关上市法团作出具报。
  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法团须遵守一切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促进市场廉洁稳健。
  5. 操守准则》第12.1段规定,持牌法团应遵守、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有关法例及监管规定获得遵守。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