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委员会维持收购执行人员有关并无触发对中国东方作出强制全面要约责任的决定

19.10.2015  19:51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会)维持收购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裁定,宽免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东方)大股东ArcelorMittal在解除了若干认沽权安排后,须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收购中国东方的所有股份。

委员会是于两名少数股东要求复核执行人员在今年较早时就ArcelorMittal的宽免申请所作出的裁定后,作出此项决定。

2015年1月29日,ArcelorMittal向执行人员申请宽免于终止与ING Bank(ING)及麦格理银行有限公司(麦格理)的认沽权安排后可能会产生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注1)。

执行人员经考虑该个案的所有情况(包括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就中国东方所作出的决定)后,发出宽免ArcelorMittal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的裁定。

中国东方在2015年5月29日的公告中公布执行人员的决定后,中国东方两名少数股东陈柏涛先生及卓澍丞先生去信执行人员,要求复核此项决定。委员会因应少数股东要求于2015年10月6日举行会议,复核(除其他事项外)执行人员的决定。

在作出裁定时,委员会注意到执行人员已考虑该个案的所有情况,包括一致行动集团的领导人情况、一致行动集团内的变动的重大程度,以及若干其他关键因素。委员会认为,该等因素构成执行人员作出宽免决定的合理基础,并看不到任何须修订或推翻执行人员决定的理由(注2)。

委员会决定的文本载于证监会网站(注3)。

备注:

  1. 有关认沽权安排的详情及本案的其他背景和资料,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10月15日 的新闻稿,内容乃关于委员会在中国东方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出复核要求后,决定维持执行人员的裁定,认为ArcelorMittal并无触发强制全面要约。
  2. 执行人员在授出宽免时亦曾考虑其他关键因素,包括:(i) ArcelorMittal在以ING及麦格里名义登记的中国东方股份中所持有的相关经济利益及其所承受的风险;(ii) 《2014年委员会决定》,尤其是当中有关中国东方股份根本上是由ING及麦格里代ArcelorMittal暂时存管的裁断;(iii) 引致过去约七年来须采取该等本身极不寻常的安排的有关情况;及 (iv) ArcelorMittal帐目内就对中国东方的投资所作的会计处理。
  3. 有关决定可于证监会网站的〈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收购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及声明 〉一栏取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