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与新上市制度一致

27.04.2018  19:53



证监会宣布对《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简称该两份守则)作出修改,使其与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的新上市制度一致(注1)。

新的上市制度为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注2)提供一个优待第二上市的渠道。根据已于今天刊宪的有关修改,该两份守则将不适用于这些第二上市公司,除非及直至其股份的主要成交地转移到香港,令那些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在香港双重主要上市(注3)。

有关修改是在谘询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后作出的,并将于2018年4月30日生效。

备注:

  1. 请参阅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在2018年4月24日发表、有关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的谘询总结。
  2. 指在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并属于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高级上市”分类)作主要上市的合资格公司。
  3. 该两份守则〈引言〉部分第4.2项已新增一项注释:“《上市规则》第19C.01条所指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若在联合交易所作第二上市,该发行人通常不会被当作本第4.2项所指的在香港的公众公司。若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的股份主要成交地转移到香港,以致其依据《上市规则》第19C.13条被视为在香港双重主要上市,两份守则便会适用于该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