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权益具报以电子方式送交存档的安排

06.05.2017  00:1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了披露权益具报的新订明表格(披露权益通知),以便在强制性电子送交存档规定于2017年7月3日生效后使用(注1)。证监会提醒上市法团的大股东(注2)、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注3),自该日起,他们于上市法团的证券权益披露通知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注4)。

新的线上权益披露系统

如触发披露规定的事件在2017年7月3日或之后发生,送交存档者便应使用新的订明表格,并透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即将推出的新线上权益披露系统(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提交(注5)。《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具报及报告必须经线上权益披露系统以电子方式送交存档,而不可再透过专人送递、邮寄、传真或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注6)。然而,该等规定设有三个月的过渡期,详情请参阅下文。送交存档者将无须再向有关上市法团或证监会提交披露权益通知,原因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将会向它们作出具报。送交存档者根据第XV部的披露责任并无其他改变。

涉及2017年7月3日前所发生事件的披露权益通知可以使用旧的表格及方法提交。

过渡安排

为能够顺利过渡,以及尽量减少于使用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时所出现的潜在问题,证监会及港交所同意自2017年7月3日起的三个月期间内:

  • 送交存档者可使用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提交新表格, 亦可使用旧表格,以传真、专人送递、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予联交所及有关上市法团;及
  • 证监会不大可能会就纯粹由于不正确使用订明表格或使用了错误的提交方法而引致违反第XV部的情况,决定提出检控。
  • 表格及代号

    今天发表的新订明表格包括六份现时适用于大股东、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的披露权益通知的改良版本。此外,为改善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亦增设了更精确的事件代号。有关事件代号的清单,可于订明表格及随附的指令及指示内以及 证监会网站 查阅(注7)。

    此外,一份新的订明表格将会推出,让上市法团汇报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9条就股份拥有权所进行调查的结果。

    认可机构

    如上市法团为认可财务机构或该机构的控权公司,便有责任于接获披露权益通知及报告时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作出具报。根据强制性电子送交存档规定,该等具报必须以电子方式作出。此外,认可财务机构将须使用金管局监管通讯网站内的全新独立网页,以电子方式提交该等具报。金管局将会就此项安排另行与认可财务机构沟通。

    备注:

    1. 披露权益通知的新订明表格(备有PDF及Microsoft Excel格式可供选择)必须以电子方式填写及提交。
    2. 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大股东为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任何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类别的权益的个人及法团。
    3. 现时,证监会规定,所有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房地产基金)必须将实质上等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规定的条文纳入信讬契约内。请参阅本会2005年12月15日的 新闻稿 。因此,房地产基金管理人、其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以及任何于证监会认可房地产基金中持有5%或以上单位权益的人士,亦应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下的强制性电子送交存档规定(经作出必要修改后),犹如该等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基金一样。
    4. 请参阅证监会网站〈 规则及标准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 披露权益 ─填写披露权益的表格及指引〉 一栏。指明新的披露权益通知订明表格的公告亦已于今日在宪报刊登。2007年,证监会就强制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披露权益通知的建议,进行 公众谘询谘询总结 已于2008年发表,大部分回应者对建议表示支持。
    5. 新的线上权益披露系统将令到提交披露权益通知以及管理及公布披露权益资料的工作可以透过港交所网站进行。大股东、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于提交首份披露权益通知前,必须先于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注册。线上权益披露系统将会于接获披露权益通知后知会上市法团。联交所即将就线上权益披露系统向上市法团提供进一步资料。
    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上市法团的大股东、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须向联交所及有关上市法团提交披露权益通知;上市法团须就其进行的若干调查向证监会及联交所提交报告;而倘若根据第XV部接收资料或拟备调查报告的人士为认可财务机构或该机构的控权公司,便须向金管局作出具报或提交资料或报告的副本。
    7. 送交存档者应注意,由于新表格内的相关验证或会不时更新,故线上权益披露系统可能会拒绝接受较旧版本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