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零售商发票须符规定

30.12.2014  21:01
海关发现有手提电话零售商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没在发票列出条例要求的产品资料,或保留销售发票或收据,已检控12个商户,其中十个被定罪,罚款1,000至20,000元。

 

海关表示,电子产品供应者须在发票或收据上列明供应人的全名及和地址、产品价格、供应日期、维修或保养服务等资料;而手提电话零售商须提供的资料包括产品的网络频率和数据传输、网络连接制式等。

 

过去两月,海关发现19个零售商违反规定,令消费者未能获发记载准确资料的手提电话销售发票,损害其权益。

 

市民举报可致电2545 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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