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与基金现金管理有关的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00万元

31.05.2018  17:52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生投资)因在管理证监会认可基金的现金时未有符合监管规定,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00万元(注1)。

证监会在与恒生投资进行了一次共同协定的独立检讨后,采取了上述纪律处分行动。该检讨发现,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恒生投资管理的基金在关连人士存放大量现金,但当中有部分现金存款所收取的息率却低于当时可获得的商业利率(注2及3)。

有关利息所涉及的金额约为875,648元,而恒生投资已同意向受影响的基金作出同等金额的自愿性付款。

该检讨亦发现,虽然恒生投资已设有程序规定须查看其他银行所提供的利率,但并没有将上述程序应用于该等基金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开立的往来帐户内的存款,原因是恒生投资不慎及错误地推定该等帐户是不计息的,而有关误解一直维持至2016年7月,当恒生投资为确认该等往来帐户的性质而与基金的受讬人进行沟通时,有关受讬人才指出即使当时的利率为0%,该等往来帐户事实上是计息的。

证监会认为,恒生投资在有关期间就该等基金的现金管理所制订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程序并不充足,而且未能管理及尽量减少该等基金投资者与其关连人士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监会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恒生投资:

  • 委聘了独立检讨机构进行上述检讨;
  • 同意自愿向受影响的基金支付相等于所涉利息的款项,以纠正因其缺失而造成的财务影响;
  • 采取了补救行动,以加强其内部系统及监控措施;
  • 承诺在九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供由独立检讨机构拟备的报告,确认所有已识别出的关注事项已妥为纠正;
  • 与证监会合作解决其提出的关注事项;及
  • 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恒生投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 证监会与恒生投资于2017年9月共同委聘了独立检讨机构,对恒生投资就其在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管理的合共39只证监会认可基金所采取的现金管理程序进行检讨。
    3. 依据《单位信讬及互惠基金守则》第10.10段及《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第3.9段,基金经理不应向关连人士存入组成该等基金部分资产的现金,除非该笔存款所收取的息率并不低于相同规模及期限的存款在当时可获得的商业利率。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