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发表谘询总结

19.05.2018  01:25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建议的《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发表 谘询总结 。该规则及该守则就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列明详细的法律及监管规定(注1),并将让投资基金可在目前的单位信讬形式以外,以公司形式在本港设立。

经考虑市场回应后,证监会将会落实谘询文件所载的建议(注2),并作出了某些修改和厘清,包括简化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审批规定,以及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成立、持续企业文件存档及终止运作订明一站式的安排。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引入新的公司型基金结构将会令投资工具的选择更加丰富,并将有助香港的基金行销国际。我们会继续提升市场基础建设,让香港持续发展成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基金的首选注册地。”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制订的两套附属法例,即《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注3),已于今天刊宪,并将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视乎立法程序的进度,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预定于2018年7月30日实施(注4)。

备注:

  1. 已于2016年6月10日刊宪的《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为香港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提供法律框架,并赋权证监会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监管订立附属法例及刊发守则和指引。证监会于2017年6月28日发表了 《有关〈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的谘询文件》 。谘询期已于2017年8月28日结束。 
  2. 有关建议包括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组成、其主要经营者、持续营运、终止运作及清盘相关的规定。
  3. 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制订,并就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处所收取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有关的费用订立规定。
  4.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将会在《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的立法程序完成后刊宪。《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拟于同一日生效。证监会将会就有关制度的实施向业界提供进一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