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进行谘询

29.06.2017  05:5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适用于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的详细法律和监管规定,展开为期两个月的 谘询 (注1)。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将会让投资基金可在目前的单位信讬形式以外,以公司形式在本港设立。

谘询文件载列了证监会建议的《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当中载有适用于所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各项规定,包括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组成、其主要经营者、持续营运、终止运作及清盘的规定(注2)。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本会为了将香港发展成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推出多项措施,而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其中一环。这种新的基金结构将会加快香港资产管理业的发展,并提升香港作为基金的首选注册地的地位。”

在编制建议的《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时,证监会已考虑到在政府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进行公众谘询时接获的回应(注3)、业界持份者的意见,以及国际的监管标准和本地的公司法。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预期会在谘询工作完结及立法程序完成后,于2018年落实。

证监会邀请公众在2017年8月28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 www.sfc.hk )、电邮( [email protected] )、邮寄或传真(2877 0318)方式提交书面意见。

备注:

  1. 于2016年6月10日刊宪的《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为香港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提供法律框架。在此框架下,所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均须获作为其主要监管机构的证监会注册。
  2. 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赋权证监会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监管订立附属法例及刊发守则和指引。除非获得豁免,否则拟向公众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取得证监会认可。因此,公开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亦须遵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讬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内载明的认可规定及获得认可后须持续遵守的规定。
  3.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已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法律及监管框架进行公众谘询。 谘询文件已于2014年3月发表及谘询总结已于2016年1月刊发。 谘询文件谘询总结 均可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站取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