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例改善宾馆发牌制度

13.03.2015  21:57
民政事务局今日公布修订《旅馆业条例》建议,包括收紧发牌条件和提高无牌经营罚则,并提出多项行政措施,日后宾馆不得自称作酒店。

 

发牌方面,建议若大厦公契列明禁止经营旅馆、任何商业行为或只可作私人住宅用途,旅馆业监督可拒绝发牌和续牌。另外,成立独立委员会听取宾馆所在大厦的居民和业主意见,让监督在发牌时一并考虑。

 

当局又指,无牌宾馆执法行动举证困难,建议赋予监督权力向法庭申请搜查令,容许执法人员入屋搜证。

 

当局也建议修例规定经营无牌旅馆的业主或租客、占用人均要负上刑责,令幕后经营者无法逍遥法外。罚则由原本20万元和监禁两年,增加至50万元和监禁三年,增加阻吓作用。若重犯,监督可向法庭申请发出封闭令,封闭该处所六个月。

 

另外,当局建议透过行政手段改善旅馆安全,包括要求旅馆需24小时设接待柜枱和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保额最低1,000万元。日后,酒店和宾馆获发的牌照各有不同,除非获酒店牌照,否则不得自称酒店,预计2015年第三季落实。现行持牌宾馆可据旧有制度续牌一次,为期12个月,以作过渡。

 

相关修订建议3月24日提交立法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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