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前行政总裁因内部监控缺失遭证监会禁止重投业界12个月

23.02.2015  17:53



中国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平安)前行政总裁贺志华(男)因在2010年8月至2011月4月期间导致平安犯有严重内部监控缺失及其他事宜,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其就任何受规管活动重投业界12个月(注1及2)。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贺在平安的多宗可疑交易中担任代名人及串谋进行该等交易,而该等交易理应及时向证监会及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但事实上却没有按规定及时举报(注3及4)。

证监会亦发现,贺未能确保:

  • 平安制订有关防止洗黑钱活动的充分内部监控程序或员工培训;
  • 设有适当及有效的程序以在执行付款时保障客户资产;及
  • 妥为传达及执行平安有关雇员交易的内部政策及开户程序(注5及6)。
  • 此外,贺在有关期间是平安的最高级人员,及有权管理平安的业务,但当该等缺失被发现时,他却试图拒绝承担责任,及归咎于下属。他与下属的该等管理层冲突令平安的内部监控缺失变得更为严重。平安其后将他撤职,及聘请了新的行政总裁。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如果高级管理层明显涉及内部监控缺失及须对有关缺失负责,证监会将向他们问责。”

    备注:

    1. 平安因该等内部监控缺失及其他事宜遭谴责及罚款600万元。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7月9日 的新闻稿。
    2. 证监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现正处理一宗针对平安另一名员工的相关纪律研讯。
    3. 联合财富情报组由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的人员组成,负责接收有关可疑金融活动的举报。
    4.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规定,凡任何人怀疑任何财产是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曾在与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情况下使用或拟在与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情况下使用,该人“须在合理范围内尽快”将该怀疑向获授权人披露。
    5. 证监会于2009年9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9条发表的《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于有关期间内生效。由2012年4月1日起,该指引由证监会发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及《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取代。
    6. 持牌法团应就辨识及举报可疑交易制订适当的制度及监控措施。首要步骤是充分了解客户的业务及财政状况(透过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持续监控),藉以识别出属于不寻常交易的一项或一连串交易。持牌法团亦应制订就对内向高级管理层及对外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作出举报的相关程序。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