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辩论《广播及电讯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28.03.2019  13:11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广播及电讯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为了令广播及电讯业在本港能持续发展,政府一直致力更新相关规管架构。继二○一二年完成第一期更新工作,成立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作为广播及电讯两个行业的单一规管机构后,政府现正进行第二期的更新工作,分两个阶段检讨香港广播及电讯业法例及规管制度,令讨论更为聚焦。第一阶段集中检视广播规管制度,第二阶段则聚焦于电讯规管制度。

  《广播及电讯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实第一阶段「电视及声音广播规管架构检讨」的建议措施。

  近年,互联网广播服务蓬勃发展,对传统广播业带来竞争及压力,适当地为传统广播业「拆墙松绑」,可让业界能够有一个较为平衡和可持续的投资和营运环境。

  「电视及声音广播规管架构检讨」的结论是现时监管广播服务的法定架构仍然相称和合理,应维持不变。现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通讯局依据广播服务的普及程度,发出不同牌照的两层发牌机关的安排,亦应保留。同时,互联网电视及电台节目服务应继续维持不受广播发牌机制规管。虽然检讨认为整体规管制度维持不变,但在个别范畴则有放宽的空间。

  我们提出的放宽建议,涵盖三个主要范畴,分别是放宽「跨媒体拥有权的限制」、放宽「外资控制权的限制」及取消「持牌人必须为非附属公司的规定」。

  第一,就「跨媒体拥有权的限制」,《广播条例》及《电讯条例》第3A部规定,除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基于公众利益批准,否则「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或「丧失资格的人」不可持有或控制免费电视、收费电视牌照或声音广播牌照。我们建议从「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及「丧失资格的人」的定义中,删除过时的类别,例如「非本地电视持牌人」、「其他须领牌电视持牌人」、「广告宣传代理商」及「本地报刊东主」等,并同时收窄「相联者」定义中「亲属」的范围。

  第二,就「外资控制权的限制」方面,现行《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第3A部所载列的外资控制权限制,例如持牌人的居港规定、扣减非香港居民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控制权等多项措施,行之有效,我们建议维持不变。鉴于实际运作经验,我们只建议对受限制表决控权人须取得通讯局事先批准,方可持有免费电视持牌人股份的百分比门槛,由现时的「百分之二、六、十及以上」,轻微调整至「百分之五、十、十五及以上」。

  第三,我们建议取消现行免费电视或声音广播牌照不得批给任何附属公司的规定,让持牌机构可更灵活营运和发展。

  有关上述建议的详情,我们已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详细交代。就此,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于去年五月亦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回应的持份者大致上支持放宽过时法定要求及理顺规管安排的立法建议方向。

  政府一直多管齐下促进广播业的发展,除立法建议外,其他不需立法的措施亦已陆续推展,例如通讯局已于二○一八年七月修订其业务守则,放宽电视节目中对间接宣传的规管;通讯局亦已采纳公众谘询期间持份者提出的建议,推行一系列行政措施,进一步便利广播业运作,减低业界的遵行成本。

  主席,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条例草案》,令建议的放宽措施得以早日落实,促进广播业创新和投资,以及持续发展。

  主席,我谨此陈辞,谢谢。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