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再谈《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

08.03.2016  16:51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就《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与传媒谈话的内容: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大家好,我今日留意到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今日发表了一个声明,我非常尊重她的意见。但有几点我认为值得商榷,我亦想在这里作一个澄清。第一点,声明中说「在现行的版权条例下,任何侵犯版权行为均有民事及刑事责任」。事实上并非这样,不是每一个侵权行为均有民事及刑事(责任)。举例说,譬如公众表演就只有民事责任,没有刑事责任。是否有刑事责任?亦要视乎这些侵权行为是否在商业或牟利方面,如果没有,这也是民事责任。如果不是商业或牟利,亦要看这些侵权行为是否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程度。即是说,现行的法例是这样。在条例修订后,将这个门槛订定得更清楚,门槛是要达到取替原作品的市场。所以,其实在修订中清晰了这些不是商业亦不是牟利的侵权行为,要去到什么门槛才有刑事责任。所以,不是每一个侵权行为均有民事及刑事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我想作出澄清。今次这个条例修订,因为比较清晰,让我们的使用者有更大保障。所以我经常提出,其实这个条例(草案)经过多年的谘询后,得到一个共识,亦厘清了法律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点我想回应的是,她说「版权持有人能够在此事上操控政府的立场……原则上,哪些行为要负刑事责任,必须由政府界定,而非由某一特定团体基於其商业利益而界定」,这里我亦要说清楚,其实是否刑事责任是由法律界定,我们在这个条例中,就是以公众利益出发,我们履行我们的职责,经过谘询,达成共识后,向立法会提出立法的建议。所以,我经常强调一点,我们在版权拥有人和使用者之间一直谘询,听取他们的意见,得到这个共识是来之不易的。当然,不会在这件事上,让版权拥有人操控政府的立场,如是这样,便不会发生今次在我们的修订中有六项豁免,这些豁免,可以这样说,其实亦是削弱了版权拥有人对於版权的控制方面,对他们有影响。所以,大家看到,这次的版权修订,十分合理,以及经过谘询的过程,得到一个大家的共识。

  我亦相信,(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中亦提到,其实版权修订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有这些共识。所以,今次我希望我们的议员,其实今日已花了很多时间,我们仍然停留在第一节(辩论),我希望我们的议员,其实这是最后的机会,多年来的努力似乎在这几小时内已决定,所以如果今晚仍然没有实质的进展,我会在明天动议休会待续。

记者:局长,审议到现在这个阶段你是否已绝望?是否需要提早一点提出(休会待续动议)?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刚才我听到陈志全议员提到,他说他考虑(提出休会待续动议)。上星期我重听立法会内会(内务委员会)(的会议),其实他是说他打算提出,他到现在还未提出休会待续(动议)。今日我的感觉是怎样呢?有两件事。今日是一个「拉布」,很多在发言上的「拉布」,又或者是点算人数的「拉布」,其实用一个比喻就是它捏着这个法案,这个条例草案,捏着颈项,根本就被它窒碍了它呼吸的机会,在这个时间我们去辩论条例(草案)然后通过(的机会)。如果这个休会待续动议真的是想剥削、扼杀我们讨论的时间,这就是一把刀。出了这把刀根本就没有时间去再辩论。其实我们希望尽量能够多些时间让我们的议员去辩论这条条例(草案),所以我希望大家真是善用这个最后机会。如果明日还未有进展,我会提出这个(休会待续)动议。

记者:有一个说法是,如果你不提出休会(待续)动议……他会提……会否考虑?既然你也觉得……也是一个「拉布」?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其实有两个考虑,一个就是尽量给予多些时间我们的议员去辩论这条条例草案,让它能够通过。另外就是在适当时候提出休会待续(动议),因为我们后面仍有很多草案,大概有二十七条草案在今个立法年度需要处理。在这两方面我们要作出平衡。所以上星期,我们以大局为重也说过,如果没有实质进展,我们会等到星期五提出休会待续(动议)。今天我看不到有什么实质进展,议员仍然在进行「拉布」行动。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6年3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