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与ESMA就香港成立的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签署合作安排谅解备忘录

16.01.2015  18:5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简称ESMA)就在香港成立并已向ESMA申请认可的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签署了合作安排谅解备忘录(注1及2)。

根据《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European Market Infrastructure Regulation,简称EMIR),为使有关的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获ESMA认可为符合资格向欧洲联盟(欧盟)的结算成员或在欧盟建立的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其中一项先决条件是要订立合作安排(注3)。

备注:

1.  备忘录 载于证监会网站。

2.  以下是在香港成立并已向ESMA申请认可的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及
  • 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
  • 3.  EMIR是指欧洲议会及理事会于2012年7月4日针对场外衍生工具、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和交易资料储存库而作出的(EU)第648/2012号规例。

    EMIR规定ESMA与一些非欧盟主管当局订立合作安排,而该等主管当局在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方面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已获欧洲委员会视为等同于EM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