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表谘询总结并就修改财政资源规则作进一步谘询

25.07.2017  02:0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建议为从事场外衍生工具活动的持牌机构制订的监管资本制度,及建议对《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作出的其他修改,发表 谘询总结 (注1及2)。

经审慎考虑所接获的意见(注3)后,证监会将付诸落实建议的制度(但会作出某些修改),当中包括为符合某些条件的基金经理中央交易柜枱调低最低资本规定,以及将为全面遵守该规则的新规定而设的过渡期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本会亦将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订的最新标准(注4),在《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中引入内部模型计算法。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为使我们的监管紧贴国际标准,我们必须作出建议的修改。我们深信建议的制度不但有助确保本地金融市场稳定,并将促进香港发展成为亚洲区的衍生工具枢纽及风险管理中心。”

为配合近期的市场发展,本会就《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提出了多项经修改及新增建议,例如在该规则所载的指明交易所名单中加入四家内地商品交易所(注5),以利便持牌机构参与有关市场;以及认可由惠誉评级发出的信贷评级。本会希望就有关建议进一步谘询市场意见。此外,是次谘询亦涵盖一套为落实非专为场外衍生工具活动而设的相关建议所拟备的《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修订案草拟本(注6)。谘询期将于2017年8月23日结束。

证监会邀请公众于2017年8月23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 ( www.sfc.hk )或以电邮( [email protected] )、邮寄或传真(2523 4598)方式,就有关经修改及新增建议和《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修订案草拟本提交书面意见。

备注:

  1. 证监会于2015年7月17日就建议修改《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发表 谘询文件 ,当中涉及为从事场外衍生工具活动的持牌机构订明资本及其他审慎规定,以及就其他范畴作出修改。
  2. 证监会在是次谘询总结中,亦一并为于2011年5月就建议更新《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载的指明交易所名单而进行的 谘询 作出总结。 
  3. 我们共接获17份来自不同市场人士、专业机构及业界组织就谘询文件所载的建议而提交的意见书。
  4. 有关标准包括容许采用预计短欠额作为计量市场风险的基准,以及规定采用非模型为本计算法计算资本下限。 
  5. 这四家内地商品交易所分别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及郑州商品交易所。
  6. 待进一步谘询完成后,我们将会另行落实有关修订规则。详情请参阅 谘询总结文件 附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