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华富嘉洛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在担任保荐人时所犯缺失对其处以罚款80万元

01.08.2016  20:0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华富嘉洛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华富嘉洛)处以罚款80万元,因其未有履行作为喜尚控股有限公司(喜尚)(现称新煮意控股有限公司) 于2011年7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时的保荐人职责(注1及2)。

证监会发现,华富嘉洛未能在拟备喜尚的招股章程时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违反了证监会的《操守准则》及《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注3及4)。

具体而言,招股章程指出,喜尚的董事概无于往绩纪录期间在其五大供应商中的其中四家拥有任何权益。然而,其中一家供应商乃由喜尚的两名董事所拥有,而他们亦分别为喜尚的主席及行政总裁。

招股章程亦错误地指出,于往绩纪录期间,各主要供应商并无终止向喜尚及其集团公司供货,但实际上喜尚与其中一家供应商的供货安排已于往绩纪录期间结束时终止。

在拟备上市申请的文件时,喜尚曾向华富嘉洛披露与该供应商的拥有权以及喜尚和该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关系状况有关的资料。因此,资料不准确并非由于喜尚隐暪任何资料所致。

现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此等事宜构成重大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声明,否则所采取的行动便会有所不同,而保荐人将需要负上刑事及民事责任。尽管如此,此等事宜仍与香港规定保荐人应须达到的标准不符。

备注:

  1. 华富嘉洛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2. 喜尚(现称为新煮意控股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8日在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而华富嘉洛为其唯一保荐人。招股章程于2011年6月30日刊发。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4. 《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2003年4月)。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