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发表更多指引

24.12.2016  00:3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两份通函,旨在就持牌人或注册人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时须履行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现行责任(注1),提供更多指引。

其中一份通函( 《有关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 )旨在澄清哪些情况可能会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并阐明在与客户没有直接沟通的情况下,登载某投资产品的广告或发布研究报告,不一定会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这份通函亦提供不同的情境,说明何时可能会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以及就提供委讬帐户服务时如何履行有关责任,提供指引。

另一份通函( 《有关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 )就如何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提供经更新指引(注2),及澄清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适用于所有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的持牌人或注册人。

这份通函亦就进行产品尽职审查及备存投资建议的语音或书面纪录(注3)等事项提供指引。

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是投资者保障的基石。这两份通函旨在厘清,在经纪或分销商面对面、透过电话或以其他方式与客户进行直接沟通时,哪些情况可能会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以及在触发有关责任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证监会计划于2017年第一季就建议的网上分销及投资谘询平台指引展开谘询,目的是向业界提供更适切的指引,以说明如何遵守适用的操守及其他监管规定(包括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备注:

  1. 这是指载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5.2段的规定。此项规定要求持牌人或注册人经考虑其所察觉的或经适当查证后理应察觉的关于该客户的资料后,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时,应确保其向该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
  2. 这些《常见问题》会取代证监会于2007年5月8日发表的《有关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
  3. 交易所买卖产品的投资建议纪录应保留最少两年,非交易所买卖产品的投资建议纪录应保留最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