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格林柯尔前主席及高层人员干犯市场失当行为

30.12.2016  19:02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在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起的研讯程序结束后,裁定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顾雏军(男)及四名前高层人员(包括其前财务总监)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诱使他人进行交易,及因而曾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市场失当行为(注1、2及3)。

该四名格林柯尔前高层人员为前董事张细汉(男)、胡晓辉(男)及徐万平(男)以及前财务总监莫永佳(男)。莫亦是格林柯尔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所委任的合资格会计师及公司秘书。

证监会指,顾及格林柯尔的前高层人员涉及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发表的年报及业绩公告中,藉夸大银行存款及不披露银行贷款而严重夸大了该公司的资产净值。

审裁处裁定,顾在张及胡的协助下进行庞大并有系统性的欺诈行为,而徐和数名受命参与其中的内地附属公司雇员对有关欺诈行为是知情的。

顾、张及胡涉及严重夸大格林柯尔的销售额、溢利、应收帐款和银行存款,将该公司截至2000年至200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资产净值分别夸大约人民币4.87亿元、人民币6.53亿元、人民币9.82亿元、人民币10.62亿元及人民币9.04亿元,相当于格林柯尔在该些年度的总资产净值的43%至80%。

合资格会计师/公司秘书莫永佳被裁定干犯市场失当行为,原因是他在就有关资讯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方面有所疏忽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重大的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莫在履行他作为合资格会计师的专业职责时疏忽职守,没有就实施稳健的内部监控及财务汇报制度进行监督,以致顾、张及胡得以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提供虚假及具误导性的格林柯尔年度业绩以诈骗投资大众。

审裁处指,尽管《创业板上市规则》(该规则)第5.11条所订明的合资格会计师责任属概括性质,且当中仅列出合资格会计师最低程度的责任,但该规则的条文“并不是将合资格会计师的角色限定于顾问角色;合资格会计师应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即采取必要步骤,以执行内部监控措施及其他程序,藉此向董事会提供在作出恰当商业判断时所需的合理依据”,且有关职责“并非只限于控股公司层面,而是须延伸至在所有组成‘该集团’的公司内采取为执行内部监控措施及其他程序所需的步骤”。

证监会在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的同时,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在原讼法庭对顾展开法律程序,并于2014年7月18日成功取得强制令,将价值达12亿元、合共107,290,000股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证监会相信该等股份是由数名人士及海外公司代顾持有。     

证监会感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支持和协助。

备注:

  1. 格林柯尔于2000年7月1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2005年8月1日,格林柯尔的股份暂停买卖,该公司随后于2007年5月18日被撤销上市资格。2010年3月5日,格林柯尔被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从非本地公司名册中剔除。
  2. 审裁处裁定,顾及另外三名前董事和一名前财务总监/公司秘书曾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所指的市场失当行为。证监会亦在审裁处对前执行董事刘从梦(男)和陈长备(男)以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樊家言(男)和万红(女)展开研讯程序。审裁处裁定刘由于没有得到合理的陈词机会,因此他不应被识别为一名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士;并且裁定陈、樊及万没有干犯市场失当行为。
  3. 有关审裁处研讯程序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18日2014年8月8日2014年10月30日 及2014年11月14 的新闻稿。
  4. 审裁处的报告书已载于其网站( www.mmt.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