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精熙、其行政总裁及财务总监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施加制裁

01.03.2017  02:32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在进行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起的研讯程序后,裁定精熙国际(开曼)有限公司(精熙)、其行政总裁永井三知夫(男)及财务总监吴子正(男)没有根据企业披露制度的规定,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注1及2)。

审裁处裁定,精熙因永井及吴罔顾后果的行为而延误了13个星期才披露其于2012年下半年所录得的重大亏损,投资者因此蒙受的损失推算约为150万元(注3)。

审裁处下令:

  • 精熙及永井各支付罚款100万元;
  • 永井及吴不得(其中包括)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法团董事或参与管理香港任何上市法团,分别为期18及15个月(注4);
  • 精熙、永井及吴支付证监会的调查及法律费用,以及审裁处研讯程序的讼费;
  • 精熙委任一名证监会认可的独立专业顾问,就其遵守企业披露制度的程序进行检讨;及
  • 永井及吴参加有关企业披露制度、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的证监会核准培训课程。
  • 备注:

    1. 请参阅证监会 2016年4月6日 的新闻稿。
    2.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法定企业披露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3. 精熙于其截至201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中期业绩录得纯利125万美元,而其2012年末期业绩则录得纯利60,000美元。该公司于2012年录得的60,000美元纯利较其于2011年录得的668.5万美元纯利减少99%。
    4. 审裁处亦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向吴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5. 审裁处的报告载于其网站( www.mmt.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