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经扩大的淡仓申报规定

09.03.2017  22:3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醒市场参与者,随着本会对《淡仓申报服务》为期两个月的测试完成后(注1),他们须自2017年3月15日起,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明可进行卖空的所有指定证券的须申报淡仓作出申报(注2)。

登载于证监会网站的《常见问题》已经更新,以进一步阐明涉及多种货币柜台的指定证券的淡仓申报规定(注3)。

备注:

  1. 有关详细安排,请参阅登载于证监会网站〈 监管职能 ─ 市场基础设施及交易 ─ 淡仓申报 〉一栏有关淡仓申报的《常见问题》内的第E5条问题。
  2. 有关详情,请参阅2016年9月30日的 新闻稿
  3. 请参阅《常见问题》内的第B9及B10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