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终止有关审计工作底稿的上诉

23.07.2015  19:51



安永已终止就有关强制其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交出其持有的指明会计纪录的法庭命令所提出的上诉(注1及2)。

自从原讼法庭作出裁决后,安永已向证监会交出指明的会计纪录。证监会信纳安永已交出其所要求的所有纪录及已遵从法庭命令,并同意该上诉现已只属学术性并和实际情况无关。

安永提出的上诉与原讼法庭在2014年因安永就标准水务有限公司计划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所进行的审计工作而作出的命令有关。

证监会希望藉此提醒香港的核数师事务所,它们应该按照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作出的要求,向证监会交出那些与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工作相关的会计或审计工作底稿。即使要求交出的文件/纪录乃由香港核数师的内地联属公司或代理代为持有因而需取得内地当局批准,上述责任仍然一样。此外,核数师事务所有责任识别在内地持有的纪录及就该等纪录寻求批准。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香港核数师应与证监会就涉嫌的企业不法行为而进行的调查作出全面合作。在本案中,假如安永当初在其香港办事处进行适当搜寻,并在有需要时与内地当局合作,就其内地联属公司所拟备的纪录寻求当局批准,便可避免有关诉讼。”

施卫民先生补充说:“证监会期望香港的核数师事务所能够与证监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合作。”

证监会确认并感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此事上的宝贵协助。

备注:

  1. 请参阅载于司法机构网站( www.judiciary.gov.hk )的判案书(HCMP1818/2012)。
  2. 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5月23日 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