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北韩的制裁措施

23.11.2017  05:52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自二○○六年以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通过多项决议,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北韩)实施制裁措施。政府已按外交部的指示,根据《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第3(1)条订立规例及对其作出修订,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实施有关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据报有多间香港注册的公司涉嫌多年来协助北‍韩当局绕过制裁措施以赚取外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安理会于本年九‍月十一‍日通过第‍2375(2017)号决议,对北韩实施新一轮制裁措施,政府有否就实施该决议的制裁措施,
    (1)与外交部联络;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2)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时间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于何时制订有关的工作计划;

(二)有否研究香港特区对北韩实施制裁措施,对两地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对本港的金融监管机制和经济造成的影响;如有,研究的结果为何;如否,会否立即进行研究;及

(三)自二○○六年以来,有否就本地注册公司涉嫌协助北韩绕过制裁措施的情况进行调查及提出检控;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尽快对有关公司的活动进行全面调查,以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答复:

主席: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自二○○六年起通过多项决议,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实施一系列制裁措施。

  香港特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部)的指示,严格执行安理会的决议。特区政府通过《联合国制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规例》(第537AE章)(《规例》),实施安理会对朝鲜施加的制裁措施。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就安理会于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通过针对朝鲜的第2375号决议,特区政府正根据外交部的指示,进行《规例》的修订工作,以实施有关制裁措施。我们会尽快完成有关的工作。

(二)在贸易方面,根据《规例》,任何人士不得向朝鲜提供、销售、转让或从朝鲜采购禁制物品,例如军火或相关的物资。香港与朝鲜之间的贸易额非常小。在二○一六年,朝鲜在香港的全球贸易伙伴中排行第一百五十八位,而两地进出口贸易涉及的主要货品种类并非受制裁物品,因此安理会的制裁对香港的经济不会造成实质影响。

  在金融监管方面,根据《规例》,任何人士都不得提供任何有助于朝鲜的核或弹道导弹计划的金融服务;提供或转移可能有助于该计划或活动的任何资金、资产或资源。另外,《规例》亦禁止向安理会或其制裁委员会指定的个人和实体提供资金、资产或资源,亦不得为有关人士或实体的利益而提供资金、资产或资源。香港的金融体制完善,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对于朝鲜相关的受制裁业务、人士或实体一直保持高度警觉,如发现可疑交易,会交由执法部门作出跟进。因此我们相信制裁措施对香港的金融监管机制不会造成影响。

(三)特区政府一向对可能违反安理会制裁的活动及怀疑个案保持高度警觉,并密切留意安理会有关朝鲜制裁措施涉及香港人士或注册公司的报告。执法部门会严肃跟进怀疑个案。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