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委员会裁定并无触发对中国东方作出强制全面要约的责任

09.12.2014  05:01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会)维持收购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裁定,认为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东方)大股东ArcelorMittal于2014年4月30日与各交易对手完成涉及中国东方股份的若干交易,并无引致ArcelorMittal须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就中国东方的所有股份承担强制全面要约责任(注1)。

ArcelorMittal于2008年就中国东方股份提出全面要约后,ArcelorMittal及中国东方主席韩敬远先生分别持有47%及45%中国东方股份,使中国东方未能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为符合上述《上市规则》的规定,ArcelorMittal于是分别向ING Bank(ING)及德意志银行(德意志)出售其所拥有的9.9%及7.5%中国东方股份。作为当时该等交易的一部份,ArcelorMittal向ING及德意志授出认沽权,让它们有权按原本购买价(经若干调整)将该等中国东方股份售回予ArcelorMittal(注2)。

该等认沽权的期限于2014年4月30日届满,ArcelorMittal遂建议根据经修订条款将与ING订立附有认沽权的安排延长一年。ArcelorMittal亦建议结束与德意志订立的安排,而与麦格理银行有限公司(麦格理)订立一项安排,而该项安排与经修订的ING安排相似。这些交易均在同一时间完成(注3)。

鉴于ArcelorMittal与该等交易对手(即ING及麦格理)订立了全新安排,中国东方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遂向执行人员提出申请,要求正式裁定ArcelorMittal触发了强制全面要约。

执行人员于2014年8月21日裁定,ArcelorMittal并无触发强制全面要约。中国东方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继而于2014年9月1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审核执行人员的裁定。

2014年9月25日,委员会举行会议考虑此个案,所得出的结论是,ArcelorMittal一方面完成与德意志之间的协议,而另一方面完成与麦格理之间的协议,此安排在任何时候都不曾令ArcelorMittal取得额外投票权,因为该等投票权乃直接由德意志转移予麦格理。

委员会亦裁定,基于麦格理与ArcelorMittal之间的财务安排,两者均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士,而此项推定未曾遭到反驳。委员会进一步裁定,鉴于该等安排大同小异,因此亦可将ING及德意志推定为与ArcelorMittal一致行动的人士(注4)。

由于ArcelorMittal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即德意志、ING及麦格理)在该等安排存在的整段期间内,合共持有47%中国东方股权,委员会因此得出结论,认为该等安排并没有令一致行动人士的合计持股量增加;亦没有令一致行动集团的任何成员超逾强制要约的触发点,或没有随着麦格理取代德意志而令一致行动集团出现重大改变,故此,并无引致强制要约责任。

委员会决定的文本载于 证监会网站 (注5)。

备注:

  1. 根据《收购守则》,强制要约通常是在一人或多名一致行动的人士超逾收购要约触发点,即30%,或持有一家公司不少于30%但不多于50%的投票权并增加超过2%持股量时被触发。
  2. 中国东方授出的认沽权全部以现金作为抵押,而各抵押品均与购买价互相抵销,因此当中并不涉及任何现金转移,使得ING及德意志均在不必付出任何财务开支的情况下取得中国东方的股权。
  3. ArcelorMittal(当时持有中国东方29%股权)曾谘询执行人员的意见,而执行人员在给予谘询意见时确认,该等交易不会触发强制全面要约。
  4. 根据《收购守则》,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諒解,透过取得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某公司的“控制权"(即持有该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人。《收购守则》订明,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任何人(《银行业条例》所指的认可机构除外)就取得投票权向他人提供财政援助均被推定为彼此一致行动。
  5. 是次决定可于证监会网站的〈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收购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及声明 〉一栏取览。此栏可于主页经以下路径找到:“〈 监管职能 〉>〈 上市及收购事宜 〉>〈 收购合并事宜 〉>〈 决定及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