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委员会维持有关对乐亚国际的要约之裁定

13.10.2016  06:08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收购委员会)维持收购执行人员(注1)就有关对乐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的要约而作出之裁定。

2016年7月22日,Favourite Number Limited(要约人)知会乐亚的董事会,指其有意以现金及证券的组合作为代价,提出收购乐亚股份的要约。其后,一名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人士被发现曾在上述接触前曾于7月初进行乐亚股份的交易。因此,收购执行人员要求要约人提出相称的要约条款,从而使就每股乐亚股份提出的代价,最少相等于该名一致行动人士所支付的最高购买价。该项要约于2016年8月18日在此基础上向外公布。

其后,乐亚提出申请,要求收购执行人员裁定要约并不符合《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并应作出更改,从而令向股东提出的代价,能够反映要约人较早前致乐亚董事会的私人函件内所载的相同现金与证券比率。收购执行人员裁定所提出的代价已符合《收购守则》,原因是购买是于要约条款向外公布前进行(注2)。乐亚向收购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审核执行人员的裁定。

2016年9月22日,收购委员会举行会议考虑此事,并维持收购执行人员的决定,并总结出没有按照乐亚所要求的方式更改要约的基础。收购委员会同意收购执行人员的裁定,认为只有当一名一致行动人士在要约正式公布后购买股份时,才会触发在《收购守则》下将现金与证券比率维持不变的规定(如乐亚的要求)。

收购委员会的决定可于证监会网站的〈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收购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及声明〉一栏取览。

备注:

  1.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获其转授权力的人士。
  2.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4.2,如果该项要约涉及现金及证券的组合,以及进一步购买受要约公司股份令要约人有责任提高要约的价值,则要约人必须尽量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定提高价格,但同时须将该项要约的现金与证券比率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