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律师及其两名姊姊获给予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许可

07.03.2018  02:21



上诉法庭今天向一名事务律师李国华(男)及其两名姊姊给予上诉许可,准许将其与《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300条的诠释有关的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惟须获终审法院最终批准。有关诠释是因一宗涉及证券的欺诈或欺骗交易的案件所产生。 

原讼法庭在2016年1月15日根据该条例第213条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李、他其中一名姊姊李少英及另一名事务律师杨碧凤(女)提出的诉讼作出命令,原因是他们就台湾上市公司新竹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违反了第300条的规定,以及就香港上市公司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违反了第291条的规定。原讼法庭亦就有关交易向李的另一名姊姊李少芬作出回复原状命令(注1)。

该等答辩人就原讼法庭的裁定提出上诉,但杨在原讼法庭就有关上诉进行聆讯前,撤回了其所提出的上诉。

上诉法庭在2017年11月9日维持原讼法庭早前对证监会就一宗内幕交易及诈骗案对该两名事务律师及李的其中一名姊姊提出的诉讼并获胜诉的裁决(注2)。

有关聆讯日期有待确定。

备注:

  1. 请参阅证监会 2016年1月15日 的新闻稿。
  2. 请参阅证监会 2017年11月9日 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