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局为重 支持方案
自从在上星期三特区政府公布第二轮公众谘询报告和方案后,社会各界都表达了很多意见,当然这些意见亦是有支持,亦有反对,是相当分歧的。我想在这里重申,我们在过去一年半的时间做政改的工作,不断强调这个工作是必须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来做,惟有这样我们才能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和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区域这个宪制地位,所以今次提出的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方案,亦是要完全按着《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包括在去年8月31日作了的《决定》框架来制定。所以去到这个阶段,如果仍然有人提出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撤回去年8月31日的《决定》,要修订去年8月31日的《决定》,甚至再提出一些明显不符合《基本法》里面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建议,譬如是一些提名程序,我觉得不切实际,亦无助于我们可以落实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这个目标。
第二点,主席,我想简单讲讲,就是我留意到有泛民议员和一些不支持这个方案的朋友,都是重点引述我在立法会发表声明的第31段。31段的内容亦在这个报告里面第3.51段出现。引述通常都只引述这段说话的上半部分,这段说话其实有两个重要部分需要结合来看。或者我在这里再表述一次。引述那段就是这样说∶事实上,行政长官实行由全港合资格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选产生后,即已实现《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而引述的人士就是以这一段说话就认为,连特区政府都认为已经做完这件工作,这个都是终极方案,所以甚至有一个口号说是「袋一世」。但这正正和我们去作这个表述的目的是恰恰相反的,所以我在这里需要去严正澄清。
这段说话在这个报告里面出现的标题是「2017年后有关行政长官产生的办法」,本来不属于我们在第二轮公众谘询的内容,但我们实在听到不少朋友有这个关注,如果在2017年落实了普选行政长官,往后仍然是否有再修改的空间呢?所以无论在我的声明、这个报告里面,我们都有这一段说话,是两部分的,是结合来看的。除了刚才我引述的一段外,我们跟着马上说明:至于普选制度确立之后的优化问题,《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的《解释》,已清楚提供可以进一步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律基础。
所以无论从法律基础或法律的程序,仍然是明显、清楚存在有再次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空间。当然是否有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启动相关修改的程序,是要视乎当任的行政长官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考虑。
主席,在我们的具体方案发表之后,亦留意到社会上有不同的民调结果,我们当然乐见到目前为止,支持我们提出的具体方案或者认为立法会应该通过这个方案的比例,是比反对的为高。但我亦坦白承认,社会上的意见是相当分歧,亦有三成多的人士觉得不能支持这个方案,或者认为立法会应该否决这个方案。
在做政改这十多个月,我们清楚明白政改这个议题本身是争议性非常高的议题,尽管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但恐怕未能够可以非常有效地去收窄这个分歧,所以正正是这个情况,我觉得在座每一位立法会议员,正正就是要肩负起你们的宪制责任,去作出一个历史性的决定。我在这里呼吁议员能够放下自己对于民主诉求的理想,或者是你们的看法,能够以香港的大局为重,为香港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为依归,支持今次由特区政府提出的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方案。多谢主席。
(以上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4月30日出席立法会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案小组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