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有效保障一国两制

09.07.2017  21:11
尊敬的梁爱诗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伟发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会长)、徐宏司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刘洪一党委书记(深圳大学党委书记)、各位法律和仲裁界的朋友、各位嘉宾:

 

大家早上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出席这次「纪念香港回归20周年法律研讨会」。我衷心感谢外交部、广东省法学会与深圳大学共同举办这个研讨会,为大家提供一个平台,就「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在香港特区的落实情况,从不同角度去总结过去20年的经验,为未来的规划与发展构建更巩固的基础。

 

国家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条文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政策及香港特区的《基本法》提供了宪制的基础;而《基本法》的制定,则为香港特区的设立以及在特区实行的主要制度,提供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除了维护国家统一,《基本法》授权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保留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法律基本不变,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从这角度而言,《基本法》的宗旨包括延续与发展;一方面延续香港原有的制度,同时为香港特区在回归后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法律和司法制度方面,《基本法》的相关条文突显了「延续」与「发展」的特点。《基本法》第八条保留了香港原有的普通法制度。第九条容许特区的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使用中文及英文,作为普通法的法律语言的英文因此得以继续为特区正式语文。《基本法》第18条规定,在特区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附件三外,不在特区实施。这三条条文,即《基本法》第八、九和18条,令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得以延续。

 

但在香港施行的普通法没有因为香港回归祖国而原地踏步。相反,《基本法》让普通法在特区健康发展。在回归之前,普通法依据香港法例第88章《英国法律应用条例》在香港应用。当时的普通法,依据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的定义,是英国的普通法。回归后,《基本法》第84条规定,特区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换言之,除了英国普通法外,特区法院可以参考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普通法案例。与此同时,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中就「普通法」的定义也作了相应的修改,由从前的英国普通法改为「在香港施行的普通法」。

 

在《基本法》提供的环境下,普通法在过去20年在特区有健康、稳健和正面的良好发展。首先,相对回归前,特区法院的案例更多参考英国以外的普通法案例。这情况与《基本法》第84条不无关系。此外,特别是在人权法的领域,特区法院经常参考欧洲、联合国和美加的相关案例与法律文献,令特区在很多方面的法律发展媲美其他普通法主要司法管辖区。

 

特区普通法的良好发展,《基本法》第82条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根据该条文,特区终审法院自回归以来一直邀请其他主要普通法地方的资深法官参与审判工作。这安排在世界上可以说是独一无二,史无前例。在过去20年的实践,证明这安排成功地加强特区与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司法交流,强化特区普通法案例的质素,巩固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商贸界)对特区司法独立的观感。特区终审法院在过去20年来,在民商法和公法等不同领域的许多案例备受重视,当中不少成为普通法世界中先导案例,很多时候被其他普通法的法院引用,为普通法的发展作出贡献。

 

普通法背后的精神是法治,而法治一直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基本法》为香港的法治提供稳固的基础。香港司法制度的表现在回归后得到世界的认同。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2016至17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在138个经济体中,香港的司法独立在全球排名第八,在普通法地区中排名第三,并在亚洲排名第一。此外,根据世界银行进行的「世界管治指标」的研究,以100分为满分,香港特区的法治指标自从2003年起平稳地停留在90分以上。这些国际评核结果充分反映国际社会正面评价特区回归后的法治情况。

 

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存在紧密关系。由于特区保留了国际商贸界熟识的普通法传统,令特区在国际金融、商贸和物流等领域能够保持良好竞争力。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今年5月31日发表的《2017年世界竞争力年报》,香港在全球63个被评估的经济体中排名第一。香港能够有这成绩,奉行法治,以及香港的稳健法律和司法制度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此外,法律与外交也存在紧密关系。虽然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但根据《基本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特区可以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据此,回归20年来,香港特区积极推展对外事务,致力确立特区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以及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香港特区的对外事务,涉及多个不同方面,其中包括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会议。在「一国两制」的独特安排下,香港特区更在若干国际组织发挥积极作用。与法律有关的例子,包括律政司正借调法律人员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中心工作,也有一名律政司的律师担任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下一个加强经济法律基建工作组的召集人。此外,香港特区还吸引不少国际组织在特区设立办事或代表机构,其中的例子包括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香港特区也不时与不同的国际组织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常设仲裁法院等合办会议和活动,务求提升特区在亚太区以及国际舞台上的形象。

 

香港特区还按照《基本法》适用和缔结多项国际协议,其中对外缔结240多项涵盖司法协助、民航、互免签证、自由贸易和投资保护等领域的双边协定;适用超过250项包括国家已经参加和尚未参加的多边公约。

 

香港特区作爲全国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地方,同时也是国家其中一个国际化、开放和具有对外经贸经验的城市,特区一直充分利用在「一国两制」下的优势,积极配合国家的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充分发挥其独特角色。

 

1997年7月1日,世界的目光聚焦在香港回归交接仪式上。转眼间,《基本法》已经实行20年。特区在这20年间经历不少风浪,但整体上保持了香港的经济繁荣、维护了香港的核心价值,包括法治、司法独立、保障基本人权。奉行「一国两制」原则,是史无前例的实验,通过实施《基本法》,不但可以推动特区经济持续发展,维护法治,也能够继续突显香港独特之处。过去20年的经验,证明《基本法》为「一国两制」提供了正确的轨道,发挥了有效的保障。我相信只在「一国」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两制」的差异,「一国两制」是最有利国家、最有利香港特区的长远发展模式。

 

最后,我祝愿今次的研讨会圆满成功,也祝愿大家有个愉快的周末。

 

谢谢!

 

(以上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7月9日在深圳出席「纪念香港回归20周年法律研讨会」开幕礼的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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