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的执行情况

09.12.2014  04:38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汤家骅议员的提问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有市民认为,尽管《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2012年第25号条例)(《修订条例》)已于去年七月十九日起全面实施,但怀疑违反该条例的广告现时仍比比皆是。例如,有连锁快餐店推出的抽奖游戏所提供的优惠印花,声称适用于「任何超值套餐」,但原来不适用于三款较便宜的套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消费者委员会及香港海关(海关)至今分别接获多少宗有关的投诉,并按投诉的种类和跟进行动的进展列出分项数字;

(二)海关至今共分别就多少宗怀疑违反《修订条例》的个案(i)提出检控及(ii)接受有关商户作出停止不良营商手法的承诺书并决定不提出检控,并按所涉营商手法列出分类数字;

(三)有否研究现时市面上是否充斥怀疑违反《修订条例》的广告宣传;若研究结果为是,原因为何,以及当中是否包括(i)海关提出的检控数字偏低令阻吓力不足及(ii)当局执法不力;有否计划加强打击该类广告宣传,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有,详情为何;如没有,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考虑进一步修订《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以更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有,详情和时间表为何;如没有,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全面实施。经《修订条例》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条例》)(第362章)的涵盖范围从货品扩及服务,并禁止一些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作出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先诱后转销售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以及不当地接受付款。违例的商户可被判处最高监禁五年及罚款五十万元。《条例》并设立民事的遵从为本机制,以鼓励商户遵从法例和及时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法例的手法。

香港海关(海关)和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作为执法机关,一直积极处理有关查询和投诉,并因应个别个案的事实和证据,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至于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则以调停的方式协助投诉人及有关商户解决纠纷。执法机关及消委会已设立个案转介机制,确保所收到的查询和投诉,均获有效迅速处理。

条例》涵盖的货品及服务范围广泛,为使执法行动发挥最大效力,执法机关会以风险为本及有效运用资源的原则,优先处理可能对消费者、业界或整体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个案。执法机关亦会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并顾及商户配合调查的程度、商户是否承认曾作出有关行为、商户以往的遵从纪录等,以决定适当的执法行动,包括接受商户的书面承诺、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及提起刑事程序等。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谨覆如下:

(一)及(二)在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海关、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及消委会接获的投诉分别有二千零五十一、一百八十八及七百一十六宗。而有关投诉按涉及的罪行的分类数字如下:

罪行海关通讯办(注)消委会
─────────────
虚假商品说明130353364
误导性遗漏34610984
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63117
饵诱式广告宣传8546
先诱后转销售行为1519
不当地接受付款1995986
其他
(例如不属《条例》管辖范畴)
4047

注:由于通讯办接获的部分投诉涉及多于一项涉嫌违反《条例》的指控,因此按涉及罪行分类的总数会较接获的投诉个案的总数为多。

就海关方面,其中八百一十宗投诉经初步审视后,发现并不涉及违反《条例》,已予结案;另就三百五十九宗投诉,海关虽未有发现违反《条例》的证据,但已对有关商户作出教育及劝喻,提醒他们有关《条例》的条文,并敦促他们遵守法例要求。此外,海关已就六百二十二宗投诉展开详细调查。其余投诉则正在初步审视中或已转介其它相关部门跟进。

在已完成详细调查的投诉当中,海关已向六十一宗个案的涉案东主及有关销售人员发出警告信或劝喻信,敦促他们遵守有关法例要求。另外,提出检控的个案有六宗,当中三宗个案涉及就货品或服务作出虚假商品说明,其余三宗个案则涉及误导性遗漏。海关另就两宗个案,在获得律政司司长的书面同意后,接受商户停止有关营商行为的书面承诺,而不提出检控。

通讯办接获的投诉中,其中六十二宗投诉经初步审视后,发现并不涉及违反《条例》,已予结案;另有三宗投诉,虽未有发现违反《条例》的证据,但通讯办已对有关商户作出劝喻,敦促他们遵守法例要求。此外,通讯办已就其他一百二十三宗投诉展开调查。通讯局暂未有提出检控或接受商户的书面承诺的个案。

消委会方面,可跟进的投诉共有五百五十二宗,其中一百九十九宗已予结案(当中一百八十六宗经消委会调停后得以解决);另有七十七宗已转介海关或有关机构跟进。其余二百七十六宗仍在调停中。

(三)消费交易种类及货品服务繁多,营商和宣传手法亦多变,而《条例》下有关不良营商手法的罪行都有严谨的条文和元素,执法机关不能单凭营商手法的某一方面(例如某则广告),便简单地立刻判断商户有否违反《条例》,此举对商户及消费者都有欠公允。正如前述,执法机关一直积极执行《条例》,在判断一项营业行为是否构成《条例》下的罪行时,会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并以风险为本及有效运用资源的原则,以决定适当的执法行动。

除执法外,执法机关采用预防、教育并重的策略,就《条例》加强对商户进行宣传和教育,为不同行业举行简介会及主动造访不同商户,协助他们了解并遵从《条例》的要求。自《修订条例》获立法会通过后,已为业界举办约八十场座谈会及约四百次外展讲解。此外,执法机关亦联同消委会透过不同途径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商户及消费者认识他们在《条例》下的权责及「精明消费」的意识。不少商户都已修整营商手法,以符合《条例》的要求,而消费者亦增加对其权责的认识。

(四)《条例》下新增的刑事罪行,从源头打击不良的营商手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经修订的《条例》生效至今只有约半年,我们会观察《条例》打击在消费交易采用不良营商手法的效能。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