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与传媒谈话内容

09.12.2014  04:36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一月八日)出席立法会会议期间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局长,可否说说TVB(无线电视)不租发射站予中移动,会否影响香港电视……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这件事其实是持牌人的商业谈判,我不适宜作太多评论,我希望两个持牌人能够在这件事达成协议,如果不能够在合理时间达成协议,可以根据我们的条例和我们牌照的(条款)去进行,在这方面,通讯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电讯条例》第36AA条处理。

记者:怎样处理?可否说说?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大家很清楚,看看《电讯条例》第36AA条,(基于)公众利益方面共用这些设施,通讯事务管理局在这方面可作出一个规定,然后如果持牌人某一方有这个要求时,可根据条例第36AA条,首先进行谘询情况,然后通讯事务管理局可以对有关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作出一些决定。

记者:王维基主动提出……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大家看看,这是《电讯条例》第36AA条的规定。

记者:王维基的说法是,通讯局有责任……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希望双方能够在协议的情况去解决这些问题,但在有需要时,亦可以按照《电讯条例》第36AA条(处理),我刚才也说过。

记者:局长,另外想问问,很多资讯科技业界的人士都要求成立科技局,局方会否在短期内或《施政报告》中回应这个诉求?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上一届政府期间亦尝试过进行改组,这方面需要议员的配合,将来的发展,如果有任何发展,都需要议员配合。

记者:如果无线最终真的不租发射台,会否违反任何现有的规定?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刚才说得很清楚,当然我希望大家在商业谈判中能够解决问题,如果在合理情况、时间过去了,还未能达成协议,可以根据《电讯条例》第36AA条,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邀请下,通讯事务管理局在这方面进行工作。

记者:什么时间才是合理?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条例写得很清楚,合理时间,我想要因应情况来决定。

记者:有否担心因为这样而影响香港营商环境……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香港有一个很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很健全的规管架构,包括《电讯条例》有关条款其实可以应用到,在如果双方未能达到协议的情况下可应用,照我所知,这个条款到现在还未试过应用,显示以往都能达到协议,我希望今次大家能够有达到协议的精神。

记者:中移动的母公司说要就交易进行内部调查,你觉得有没有可能推翻交易,或者会否违反现时规定?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商业机构的内部事情,我是不方便作任何评论的。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英文部分。)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