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庭驳回Moody’s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许可申请

18.10.2017  04:49



上诉法庭今天驳回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Hong Kong Limited(Moody’s)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Moody’s于2011年发表的特别意见报告(该报告)所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而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许可申请(注1及2)。

事缘Moody’s早前曾就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于2016年3月31日的裁定──确认证监会就Moody’s在编制及发表该报告时违反了《操守准则》而对其作出谴责及处以罚款的决定──提出上诉,但遭上诉法庭驳回,故Moody’s作出上述申请(注3)。上诉法庭于2017年6月8日的裁定中驳回Moody’s的上诉,表示同意Moody’s所犯的失当行为可基于其编制及发表该报告为经营信贷评级业务的一部分而得以确立(注4及5)。

备注:

  1. Moody’s自2011年6月1日起获发牌经营第10类受规管活动(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业务。
  2. 上诉法庭日期为2017年10月17日的判案书(民事上诉案件2016年第103号)将载于司法机构网站( www.judiciary.gov.hk )。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4. 有关上诉审裁处的裁定的更多详情,请参阅证监会 2016年4月5 日 的新闻稿。上诉审裁处的裁定载于其网站( www.sfat.gov.hk )。
  5. 有关上诉法庭日期为2017年6月8日的判案书的更多详情,请参阅证监会 2017年6月8日 的新闻稿。上诉法庭的判案书(CACV103/2016)载于司法机构网站( www.judiciary.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