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表有关客户协议规定的谘询总结

08.12.2015  18:0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有关客户协议规定的进一步谘询,发表 谘询总结 (注1)。

经仔细考虑所有回应者的意见后(注2),证监会决定实施有关建议,规定将一项新条款(注3)加入客户协议内(注4)。

鉴于有市场人士要求澄清新条款内所提述的“金融产品”的定义,因此将会额外加入一项注释,以界定该词的涵盖范围(注5)。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假如受规管中介机构招揽销售或建议的金融产品并非合理地适合某投资者,新条款让投资者能够在此情况下,根据客户协议提出索偿。有关修订将会为投资者带来更公平的交易条款,以及防止中介机构就向客户提供的实际服务作出失实描述。”

欧达礼先生补充说:“本会期望所有中介机构应即时开始对其客户协议作出检讨及修订。中介机构应尽快提供经修订的客户协议,以供新客户签立,并让现有客户能够修订或取代其现有协议。”

中介机构的所有客户协议须于2017年6月9日(即从今天起计18个月)或之前,遵守新的《操守准则》规定,包括纳入新条款以及遵守在进一步谘询文件中所述新增的《操守准则》第6.5段(注6)。

证监会强调,设立18个月的过渡期,主要是为了应付中介机构即使在作出最大努力后,仍然在与现有客户重新签立协议方面遭遇实际困难的情况。尽管如此,本会预期,各中介机构应能够远早于该过渡期结束前遵守上述规定。

备注:

  1. 在2014年9月25日,证监会发表《 建议修订专业投资者制度的谘询总结及就客户协议规定作进一步谘询》 以谘询公众意见。谘询期已于2014年12月24日结束。
  2. 证监会接获12份意见书,主要来自业界组织、专业团体、律师事务所及金融机构。有关各方在谘询期完结后向证监会作出的进一步陈述,均已获得审阅和考虑。
  3. 该项新条款为:
    “假如我们[中介人]向阁下[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我们经考虑阁下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阁下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我们可能要求阁下签署的文件及我们可能要求阁下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4. 新条款将会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新增的第6.2(i)段纳入客户协议内。
  5. 该项注释将会说明,就新条款而言,“金融产品”指“《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就‘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而言,其只适用于由获得发牌经营第3类受规管活动的人所买卖的该等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6. 证监会在该进一步谘询文件中的结论是,将会在《操守准则》中新增第6.5段,以禁止客户协议收纳与《操守准则》下须予遵守的责任不符或对向客户提供的实际服务构成失实描述的合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