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及Merrill Lynch (Asia Pacific) Limited因内部监控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1,500万元

24.03.2017  23:1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其对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MLFE)及Merrill Lynch (Asia Pacific) Limited(MLAP)的内部监控缺失所提出的关注事项,与MLFE及MLAP达成解决方案。根据有关方案,它们因违反《操守准则》和《内部监控指引》,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合共1,500万元(注1及2)。

证监会、MLFE及MLAP在2016年第四季共同聘请了一家独立检讨机构,就MLFE及MLAP在大额未平仓合约的申报、电子交易系统、涉及期货合约的研究报告的分发,以及在研究报告中披露庄家活动有关的内部监控措施进行检讨。

检讨结果显示:

  • 自2006年5月以来,MLFE在某些情况下没有确保其遵守《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及《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则》内有关大额未平仓合约的申报规定(注3);
  • 就用作买卖期货合约的电子交易系统而言,MLFE:
    1. 在《操守准则》内的电子交易规例于2014年1月1日生效时,没有设立正式管治制度,当中包括主要政策和程序;
    2. 没有有效管理及充分监督电子交易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用及运作,以及就此备存妥善的纪录;及
    3. 没有确保电子交易系统的稳健性及可靠性,以及充分测试程式买卖系统和买卖程式,以确保它们按设计运作(注4);
  • MLAP于200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从事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的业务之前,没有确保其遵守适用的法规要求以获得第5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注5);及
  • MLFE于2011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没有在向客户分发的研究报告中披露它是相关证券的庄家(注6)。
  • 证监会在达至上述解决方案时,已考虑到MLFE及MLAP:

  • 自行向证监会报告其上述无牌活动及没有在其研究报告中披露庄家活动;
  • 于早期便已安排其高级管理层就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与证监会进行联络;
  • 主动与证监会就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进行全面及坦诚的讨论,令事件可及早完结;
  • 就处理在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及识别其内部监控措施的不足之处与证监会进行了一项可信的检讨;及
  • 配合纪律处分行动以解决证监会在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
  • 证监会亦考虑到MLFE董事会所作出的承诺,表示将会在12个月内纠正检讨结果所显示有关遵守大额未平仓合约的申报规定方面的问题,以及在12个月后不会再出现有关情况。

    证监会考虑到MLFE和MLAP的及时合作,大幅加快了纪律处分程序的进度。若非它们表现合作,同类缺失原应被判处远高于此水平的罚款金额。

    备注:

    1. MLFE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业务。MLAP根据该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及《适用于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3. 操守准则》第2项(勤勉尽责)、第3项(能力)和第7项(遵守法规)一般原则及第12.1段规定,持牌法团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有效地运用其所需的资源和程序,以便适当地进行其业务活动,及遵守适用的监管规定。此外,《内部监控指引》规定,应以充分的文件载述资料系统的设计及施行计划的重要部分,并定期加以检讨,以确保系统达致预期效果。
    4. 操守准则》第18段及附表7载有就期货合约进行电子交易的持牌法团所适用的具体规定。
    5. 持牌法团若分发涉及期货合约的研究报告,必须持有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牌照。请参阅上文注3有关《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遵守法规)及第12.1段的规定。  
    6. 操守准则》第16.5(b)段规定,商号如为或将会为涉及有关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的证券进行庄家活动,便应在研究报告中作出披露。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