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因违反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00万元

01.04.2015  19:03



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Merrill Lynch Far East)因在持仓上限方面违反监管规定及犯有内部监控缺失,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00万元(注1)。

是项纪律处分行动源于证监会对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MLI)展开的调查。调查发现,在2013年5月30日MLI持有14,181份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恒生国企指数)合约,违反了合约数量不得超过12,000份的订明持仓上限规定。在关键时间,Merrill Lynch Far East代MLI控制有关交易或部分有关交易,并有权酌情就对冲而为MLI作出交易决定(注2)。

证监会发现,Merrill Lynch Far East没有实施足够内部监控措施,以监察及确保MLI的恒生国企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持仓量符合订明持仓上限的规定(注3)。

具体而言,尽管Merrill Lynch Far East设有系统,在合计持仓量达到订明持仓上限的80%时,向交易员发出减少MLI持仓量的警示,但该系统并无顾及到MLI短仓到期的情况及其可能对订明持仓上限造成的影响。因此,Merrill Lynch Far East未有察觉恒生国企指数期货合约的大额短仓于2013年5月30日到期,以及MLI长仓相应增加,直接导致其违反了持仓上限的规定。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Merrill Lynch Far East表现合作,以及已采取措施加强在监察持仓上限方面的内部监控。

备注:

  1. Merrill Lynch Far East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2. 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规则)第4(1)条规定,除获证监会或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授权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持有或控制数目超逾订明上限的期货合约或股票期权合约。

    规则第5(a)条订明,就规则附表1已指明的期货合约而言,可持有或控制的合约数目上限。

    规则附表1订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合约的对冲指定资产价格转变风险的订明上限为12,000份好仓或淡仓合约(所有合约月合计)。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人须遵守一切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

    操守准则》第12.1段规定,持牌人应遵守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所有适用的监管法例以及由证监会、交易所、结算所及其他监管当局所执行或发出适用于持牌人的规则、规例及守则均获得遵守。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