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讯亚太有限公司因其电子及程式买卖系统和另类交易平台出现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1,730万元

14.04.2018  01:5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其对极讯亚太有限公司(极讯亚太)的电子及程式买卖系统和另类交易平台违反《操守准则》所提出的关注事项达成解决方案后,对极讯亚太作出谴责及罚款1,730万元(注1及2)。

证监会与极讯亚太于2016年11月共同委聘了独立检讨机构,对极讯亚太的电子及程式买卖系统和另类交易平台进行检讨。检讨结果显示极讯亚太:

  • 未有确保其制定合理的监控措施,以防止其程式买卖系统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三度产生并向市场传送错误或造成混乱的交易指示(注3);
  • 在2016年5月前未有确保非自营买卖指示在其另类交易平台上较自营买卖指示获优先处理(注4);
  • 未有确保其遵循《操守准则》的文件纪录规定,包括:
  • 没有在有关其电子买卖系统的事故报告中提供所需的最基本详情(注5);
  • 没有就其另类交易平台适当地备存取览纪录(注6);
  • 其另类交易平台指引并非足够详尽及准确和未有列载最新详情(注7);及
  • 其电子及程式买卖系统和另类交易平台在设计、开发、风险管理监控措施、取消交易指示功能、交易前风险管理监控措施及智能买卖指示传递监控措施方面的文件并非足够详尽(注8)。
  • 证监会在达致上述解决方案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极讯亚太∶

  • 安排其高级管理层就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与证监会联络;
  • 在是次纪律处分行动中主动就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与证监会合作,令事件得以早日完结;及
  • 已委聘独立检讨机构,对证监会在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进行检讨,并识别其内部监控措施的缺漏。
  • 证监会亦考虑到极讯亚太的董事会承诺将会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在12个月内纠正上述缺失。若非如此,同类缺失原应被判处远高于此水平的罚款金额。

    备注:

    1. 极讯亚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3. 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法团在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确保市场廉洁稳健。《操守准则》附表7第3.3.1段规定,持牌法团应设有经合理设计的监控措施,以监察及防止其程式买卖系统产生或传送至市场执行可能是错误的或干扰市场公平有序的运作的交易指示。
    4. 操守准则》第19.6段规定,经营另类交易平台的持牌法团应确保当用户的买卖指示及自营买卖指示以相同价格进行交易时,用户的买卖指示会较自营买卖指示获优先处理,而无须理会该等指示的发出时间。
    5. 操守准则》附表7第1.3.1(d)段规定,持牌法团应备存有关其电子交易系统的所有重大系统延误或故障的事故报告。附表7的附件列明事故报告至少应包括的资料。
    6. 除其他规定外,《操守准则》附表8第16(b)段规定,另类交易平台营运商应备存一份取览纪录,记载授权职员进入另类交易平台的任何纪录,以及每宗个案中获准取览有关资料的理由。
    7. 除其他规定外,《操守准则》第19.7(a)段规定,持牌法团应透过另类交易平台指引(其定义载于《操守准则》第19.2(a)段)向另类交易平台的用户提供足够详尽的资料,确保用户充分知悉另类交易平台的运作形式。《操守准则》附表8第9段规定,另类交易平台营运商应拟备及在其网站登载有关其另类交易平台的详尽而准确的另类交易平台指引。《操守准则》附表8第11段规定,另类交易平台营运商须对另类交易平台指引作出必要的修订或更新,并在其网站登载该份经修订或更新的指引及提供予其另类交易平台用户传阅,当中须指出及解释所作出的修改。
    8. 除其他规定外,《操守准则》第18.6段及附表7第1.3及3.4段和《操守准则》第19.10段及附表8第20段规定,持牌人应备存或安排备存有关其电子交易系统、程式买卖系统及另类交易平台的设计、开发、应用及营运和风险管理监控措施的全面文件。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