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证监会对寻求在香港上市的若干工程项目公司所采取的方针及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行使权力的声明

11.04.2017  22:35



本声明旨在阐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 )在处理若干基建工程项目公司(例如中央政府“一带一路”策略所涵盖的基建工程项目公司)在香港上市的事宜时所采取的方针。证监会尤其会针对这些基建工程项目公司的特定情况,说明其在审核此类公司拟在香港上市的申请时将予考虑的因素。

基建工程项目公司可能会因其工程项目的性质或地点而引致特殊的投资风险。这些风险无论如何都必须在招股章程内以显著方式详加披露。然而,这些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风险令人关注,单凭披露并不足以处理有关风险。另一方面,即使存在这些风险,只要有关公司具有充分的风险纾减因素,证监会在审核其上市申请时亦会将该等因素考虑在内。有关因素将与许多“一带一路”基建工程项目息息相关,并将可供所有寻求在香港上市的基建工程项目公司参考。

本声明载列了证监会在审核上市申请时将予考虑的各项可能纾减风险的因素。读者应参阅《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称 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下称 上市规则 )以了解相关上市规定,并在有需要时征询合资格专业人士的意见。本声明不能取代《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专业意见。

本声明所载列的因素,不应诠释为绝对的准则及适用于所有初步看来可能有相似情况的个案。任何个案均必须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及情况,故此或会有其他纾减风险的因素适合于个别公司的情况。如任何计划中的上市申请可能涉及该等因素,上市申请人应及早征询专业意见。  

   

证监会在审核基建工程项目公司拟在香港上市的申请时将予考虑的因素

当评核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请人的申请时,可能无法单凭风险披露便足以充分地处理对投资大众构成的风险水平。然而,某些因素或足以纾减已察觉的风险,从而可能降低证监会行使其反对权的可能性。 

举例来说,该等因素包括:

  • 由相关的内地国营企业、主权财富基金、主要上市公司,或于全球活跃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持有大量股权;
  • 获大型的内地、开发或国际银行承诺提供持续的工程项目融资;
  • 有关国家(即工程项目资产所在地)的政府直接参与或持有股权;
  • 有关工程项目位处的司法管辖区是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 2 的签署方;或若非如此,证监会有充分理由信纳可获取关于该公司在其经营地所属司法管辖区内的活动的公开及非公开资料。上述理由的依据可以是:证监会与该海外证券监管机构订立的双边《谅解备忘录》;上市控股公司是否在香港注册成立;有关公司的簿册及纪录是否备存于香港;或有关公司是否有董事是香港居民。
  • 上文所列因素并非唯一的准则,而上市公司或申请人可提出其他特性取而代之。有关特性亦可能不会同时适用于任何一宗个案。 

    一般而言,这些因素出现愈多,有关申请被认为会对投资大众带来潜在风险的水平便愈低。

    上市申请人亦应考虑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13年发表有关海外公司来港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所载的规定是否适用。

                                                                                                                                                                                 


    1 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条赋权证监会可向上市申请人索取进一步资料,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反对《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2条所界定的申请所关乎的证券上市或对该证券上市施加条件,惟假如该等证券要约属《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4条所豁免的资本化发行、优先认股要约、证券更替或雇员购股权计划的一部分,则属例外。上市申请人可以是寻求在香港上市的法团或已在香港上市的法团。举例来说,证监会有权反对某上市发行人为了支付某收购项目的代价而发行的证券上市。

    依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2)条,证监会如觉得:

    (a) 某项上市申请并不符合《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3条所订的基本上市规定;

    (b) 该项申请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c) 该申请人(i)没有遵从证监会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1)条提出的索取资料要求或(ii)在看来是遵从该项要求时,向证监会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

    (d) 让该等证券上市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则证监会可反对该上市申请。

    依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3条,上市申请必须:

    (a)  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的规章及规定(在联交所宽免或不要求符合的范围内除外);

    (b) 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及

    (c)  载有在顾及该申请人及该等证券的特质下属需要的详情及资料,以使投资者能够就该申请人在申请时的业务、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以及就该申请人的利润与损失和依附于该等证券的权利,作出有根据的评估。

    2   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