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海鲜產品标籤及商品说明

22.02.2017  20:05


问题:

  早前有环保团体抽验超级市场出售的冷藏海鲜產品后发现,超过八成样本的包装上没有同时列明產品的品种、来源地及生產方法,更有数个海鱼样本所标示的品种资料错误,原属售价较低品种的海鱼被标示為售价高一倍品种的海鱼,可能误导消费者,而有关零售商涉嫌违反了《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香港海关(海关)、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消费者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机构共接获多少宗有关海鲜產品的投诉;当中(i)涉及產品的标籤或商品说明载有失实或误导资料及(ii)查明属实的个案数目分别為何;当局如何处理及跟进该等个案;
 
(二)过去五年,每年海关及食安中心抽验多少个未经烹煮海鲜產品样本,以确定其產品标籤或商品说明所载资料是否正确;当局如何跟进化验结果显示有关资料不正确的个案,包括有否公布该等事件的详情;当局会否加强抽验工作;及
 
(三)过去五年,当局对那些曾多次被发现出售產品标籤或商品说明所载资料不正确海鲜產品的零售商採取了哪些措施及执法行动;会否考虑提高有关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
 
答覆:
 
主席:
 
  在《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第132W章)(《规例》)下设定的食物标籤制度,旨在协助消费者作出有依据的食物选择,当中包括要求预先包装食物的名称或称号不得就食物的性质有虚假或误导成分。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是有关规例的执法部门。
 
  另一方面,《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禁止任何人在营商过程中,就其所供应的货品应用虚假商品說明。香港海关(海关)是此条例的主要执法部门。
 
  执法机关以外,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亦可协助以调停方式处理投诉。
 
  上述机构有既定机制互相转介个案,以最适当的方法处理问题。
 
  就问题的三部分,经諮询食物及衞生局,现谨回覆如下:
 
(一)二○一二至二○一六年,食环署共接获3  236宗有关海鲜產品的投诉,当中涉及标籤问题的投诉共64宗。其中一宗个案因标籤违反《规例》而被检控及定罪,法庭判处罚款2,200元。另外有三宗涉及标籤问题的个案仍在调查中。

  同期,就超级市场出售的海鲜產品,海关共接获109宗投诉。涉及标籤附有虚假商品说明(註)而展开调查的个案共64宗。经调查后,海关对当中的四宗个案提出检控,涉案商户均被法庭定罪,法庭判处罚款由1,000至90,000元不等。海关另就两宗个案向商户发出警告信或劝喻信;两宗个案仍在调查中;其餘56宗个案则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违例。
 
  同期,消委会共接获72宗有关新鲜海產类食品的消费者投诉。在33宗可跟进的投诉当中,四宗转介海关或食环署跟进,20宗成功调停。
 
註:包括產品种类、价格、重量等。
 
(二)  过去五年,食环署共抽验28  622个海鲜產品样本进行化学及微生物等测试,包括129个鱼类產品样本进行的鑑定测试,以保障食物安全,食环署会公布不合格的个案,按年就鱼类產品样本的鑑定测试次数如下:

二○一二年二○一三年二○一四年二○一五年二○一六年总数
3013491720129
 
  同期,就超级市场出售的未经烹煮海鲜產品,海关每年為确定產品所载商品说明是否準确而需作化验的次数如下:
二○一二年二○一三年二○一四年二○一五年二○一六年总数
2533316

  经化验后,证实标籤所载资料不正确的个案共两宗。海关对当中的一宗个案提出起诉,有关商户被法庭定罪;餘下一宗个案仍在调查中。

  此外,海关亦会评估风险及情报,就各类商户的销售行為,按需要作出主动巡查、试购、和化验样本。如有涉及不良销售行為的定罪个案,海关一般均会公布详情,以提醒市民购买相关產品时需注意的事项,及表明海关对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的决心。

(三)二○一二至二○一六年,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禁止使用虚假商品說明的规定而被定罪的商户中,有五个被定罪超过一次。

  為防止商户一再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海关除了加强对这些商户的巡查,亦会不时到有关商户进行试购,以确保有关商户所售卖的產品所附上的商品说明符合法例要求。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如採取不良营商手法,例如应用虚假商品说明,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五年及罚款50万元。法庭在考虑判刑时,一般会对重覆违例的商户判处较高的刑罚。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