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对化妆品、护肤品及纤体健康食品的规管

22.02.2017  20:05


问题: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诉,政府现时对各类化妆品、护肤品及纤体健康食品的销售规管不足,以致不时有市民因使用或进食该等產品而影响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衞生署及有关机构接获多少宗市民怀疑因使用或进食上述產品而引致皮肤敏感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的投诉,以及按投诉内容及所涉產品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会否检讨现行机制,把涉及上述產品的检控、巡查、抽验及处理投诉的工作,交由单一政府部门处理,以避免多个部门各自為政可能所造成的混乱;如会,详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何措施确保进口或本地製造的上述產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準;
 
(四)现时有否主动抽样化验化妆品及护肤品的安全性;如有,有关的机制為何;如否,有否计划定期进行该项工作;
 
(五)鑑於互联网购物越来越普遍,政府如何打击网上违例销售含未註册药剂成分的纤体健康食品,或不合本港安全标準的化妆品和护肤品的行為;政府如何规管外国网站向本港市民出售的该等產品;及
 
(六)会否考虑规定化妆品、护肤品的包装须贴上成分标籤,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如会,详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供市民使用的消费品,包括化妆品、护肤品,如不受其他法例规管,其產品安全均受《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及其附属规例《消费品安全规例》(第456A章)所监管。
       
  凡符合《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有关「药剂製品」定义的產品,即属《药剂业及毒药条例》规管。如符合《中医药条例》(第549章) 有关「中成药」定义的產品,则受《中医药条例》规管。
 
  就问题的六部分,经諮询食物及衞生局后,谨答覆如下:

(一)衞生署药物办公室於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共收到三百六十九宗有关未经註册药剂製品的投诉,并在同期共处理一百三十八宗因销售或管有未经註册药剂製品而被定罪的个案,当中涉及互联网卖家共有二十三宗。详细数字如下:  
 

年份衞生署药物办公室收到有关未经註册药剂製品的投诉涉及因销售或管有未经註册药剂製品而被定罪的个案(宗)涉及经互联网卖家因销售或管有未经註册药剂製品而被定罪的个案(宗)
二○一四133326
二○一五136699
二○一六100378
总数36913823
 
  衞生署中医药事务部於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共收到一百四十三宗有关未经註册中成药的投诉,并在同期共处理十六宗因销售或管有未经註册中成药而被定罪的个案,当中没有涉及互联网卖家。详细数字如下:
 
年份衞生署中医药事务部收到有关未经註册中成药的投诉涉及因销售或管有未经註册中成药而被定罪的个案(宗)涉及经互联网卖家因销售或管有未经註册中成药而被定罪的个案(宗)
二○一四4660
二○一五5890
二○一六3910
总数143160
 
  衞生署并没有备存上述產品中涉及化妆品、护肤品及纤体健康食品的分项数字。
 
  海关於二○一四年、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分别接获十六宗、十一宗及十宗,合共三十七宗有关化妆品及护肤產品安全的投诉。
 
(二)至(五)一般消费品及药物的风险及性质有所不同,因此有不同的规管机制,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  

衞生署
 
  凡符合《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有关「药剂製品」定义的產品,必须在《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要求下,符合安全、素质和效能方面的规定,并获得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註册后方可在香港销售。另外,所有符合《中医药条例》(第549章)「中成药」定义的產品,必须符合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订定有关安全、品质及成效方面的要求,并获得该委员会辖下中药组的註册,方可进口、在本港製造和销售。
 
  衞生署有既定机制对市场上所售卖(无论是通过门市或网上售卖)已註册的药剂製品和中成药,以及声称或怀疑是药剂製品或中成药的產品进行监察,从市面抽取样本进行化验。衞生署亦设有药物不良事件呈报系统,并对所收集的呈报进行风险分析、管理及通报,确保药剂製品及中成药的安全及品质。对於不合规格的药剂製品或中成药,衞生署可能採取的行动包括要求药商回收產品、对药商作出检控及转介予相关规管机构跟进,以及发出新闻公告。如发现所售卖的產品违反了《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或《中医药条例》(包括非法售卖或管有未经註册药剂製品或中成药),会即时展开调查,需要时会与警方展开联合行动,如发现任何违规行為,定会依法处理。若违规行為涉及互联网拍卖网站,亦会要求网站负责人把相关產品的资料从网站中删除。衞生署亦会继续监察情况并检讨有关措施。
 
  於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期间,除已註册的药剂製品外,衞生署药物办公室从市面抽取了共二千八百零四个產品样本进行检验,包括其是否含有未标示的西药成分。上述被检验的產品中属於护肤品及纤体產品样本的数目分别為二百一十六及六百七十三。检验结果显示,共有一百四十二个样本发现搀杂西药,而当中涉及护肤品及纤体產品样本分别為四个及七十五个,详情如下:
 
年度抽检样本数目护肤產品样本数目纤体產品样本数目
二○一四817(68)28(2)252(35)
二○一五1 011(37)83(0)207(22)
二○一六976(37)105(2)214(18)
总数2 804(142)216(4)673(75)
 
*括号内的数字為发现搀杂西药的样本数目。衞生署药物办公室没有备存涉及化妆品的分项数字。
 
  衞生署中医药事务部会就市面上售卖的中成药进行的抽样检验,当中并无涉及化妆品和护肤品。
 
海关
 
  就没有中西药成分的化妆品及护肤產品,海关会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执法。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的规定,一般在香港供应的消费品,必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所谓「一般安全规定」,即消费品的製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有责任确保有关消费品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而确定消费品是否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须考虑所有情况。在测试產品是否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海关会因应產品的类别参考国际间所採用的相关安全标準或规格。
 
  為保障一般消费品安全,除了因应投诉的调查,海关亦会评估风险及情报,就各类消费品,按需要作出主动巡查、试购,和测试样本。过去三年,海关主动巡查市面化妆品及护肤產品销售点四百四十次、测试了七十六个样本(包括两个在网上购买的样本)、成功检控九宗个案,刑罚包括罚款(二千至二万八千三百元不等)及社会服务令(一百六十小时)。
 
  《消费品安全条例》对网上及实体商店售卖的货品同样适用。由於网上购物日益普及,海关会增加网上试购行动及作安全测试,以保障消费者。海关亦透过不同途径,让市民向海关举报怀疑违例的活动。至於消费者从境外网站购物,由於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市民於香港司法管辖范围以外进行的消费交易或会带有风险,消费者应提高警觉,以免购入有问题的產品。香港海关会与境外產品安全机构保持紧密联繫,以阻止不安全消费品在市面出售。
 
  部门之间亦有转介机制。若海关接到投诉后,怀疑有关產品含有药剂、毒药(第1部毒药及第2部毒药)、抗生素或中药成分,在得到投诉人的同意后,会将个案及投诉人资料转介衞生署跟进;若投诉人不同意将其个人资料转介衞生署,海关会在删除投诉人的个人资料后,将个案转介衞生署跟进。衞生署亦採纳相同的个案转介机制。
 
(六)任何產品若符合药剂製品或中成药的定义,已分别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和《中医药条例》规管,包括标籤上须列明有效成分的要求。所有已註册的药剂製品必须於其包装附上香港註册编号,格式為「HK-XXXXX」。市民可在衞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上使用「香港註册药剂製品搜寻」功能,以產品的英文名称或香港註册编号,搜寻有关已註册药剂製品的资料(包括有关產品是否已註册及其销售管制)。已註册的中成药则须在其包装上印有「HKC-XXXXX」或「HKP-XXXXX」样式的香港中成药註册编号。市民可於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的网页查询已註册中成药的资料。
 
  至於其他化妆品或护肤產品,《消费品安全条例》虽没有规定消费品必须附有标籤,但在确定消费品是否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时,须考虑所有情况,包括消费品所採用的任何标记,及就该消费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给予的指示或警告。此外,《消费品安全规例》的「双语安全标籤规定」订明,消费品的警告标籤,必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