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兴全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150万元

15.02.2020  02:50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瑞兴全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瑞兴全球)作出谴责及罚款150万元,原因是它在台湾分销投资基金及提供投资建议时,没有确保其遵守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及没有充分监督其代表所进行的业务活动以确保该等法律及规例获得遵守(注1)。

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于2015年8月就瑞兴全球于2005年至2014年期间,在没有取得事先核准的情况下于台湾分销境外投资基金及提供投资建议,违反了台湾的《证券投资信讬及顾问法》,对其前拥有人处以罚款(注2)。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瑞兴全球的持牌代表于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曾在台湾营运和执行销售职能,及向客户分销投资产品。

瑞兴全球不但没有确保其遵守台湾的适用法律及规例,亦没有充分监督其代表,使证监会关注到其是否为持牌法团的适当人选(注3)。

证监会在决定对瑞兴全球采取纪律行动时,已考虑到瑞兴全球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证监会于2014年1月向中介人发出一份通函,提醒他们在经营跨境业务时须负有的责任,包括确保所有相关法律及规例获得遵守的重要性(注4)。证监会认为,中介人在经营受规管活动业务时的可靠性,建基于他们有否遵守适用的法律及规例。

备注:

  1. 瑞兴全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瑞兴全球于2016年11月被第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
  2. 台湾的《证券投资信讬及顾问法》第16条规定(除其他事项外)“任何人非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不得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或代理募集、销售、投资顾问境外基金。"文中所指的主管机关是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简称《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及第12.1段规定,持牌法团必须遵守法例及适用监管规定,并须实施及维持适当措施以确保合规守法。《操守准则》第4.2段规定,持牌法团必须勤勉尽责地监督获其雇用以代表其经营业务的人士。
  4. 请参阅 2014年1月28日 题为“有关跨境业务活动的法规遵守事宜"的通函。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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