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开批评文一波违反《收购守则》

09.12.2014  05:0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公开批评文一波(文),指他在一项要约结束后六个月内按高于要约价的价格取得桑德国际有限公司(注1)的股份,因而违反了《收购守则》规则31.3。

2013年9月10日,桑德国际及桑德(香港)有限公司(注2)发表联合公告,内容有关桑德国际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名单中自愿除牌。为利便除牌,桑德(香港)有限公司以要约价每股4.37元(0.7新加坡元)就桑德国际所有股份作出有条件现金要约。

该项要约于2014年1月17日结束。在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5月9日期间,文及Sound Water (BVI) Limited(注3)在一连串场内购买中按介乎每股5.94元至7.55元不等的价格取得合共5,600,000股桑德国际股份。

文承认违反了《收购守则》规则31.3。他承认有关违规事件是由于他的无心之失及没有留意规则31.3下的禁制所致。该等交易违反了《收购守则》的一条重要条文,而该条文的制订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大众。他已同意根据《收购守则》〈引言〉第12.3项对其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何贤通先生表示:“规则31.3是《收购守则》的一条重要条文,为保障股东权益,该条文明确规定要约人不得在要约结束后六个月内,以高于要约价的价格购买受要约公司的股份,从而确保受要约公司的所有股东均按照第1项一般原则获得公平待遇。”

执行人员的声明 及《收购守则》的有关条文可于证监会网站〈 收购合并事宜 ─ 执行人员的决定及声明 〉一栏取览。

备注:

  1. 桑德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现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在2014年1月27日之前,桑德国际股份亦列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名单。桑德国际主要于中国从事提供总包供水及污水处理解决方案、管理供水处理厂及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项目等业务。
  2. 桑德(香港)有限公司由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桑德集团有限公司由文及其妻张辉明实益拥有99.83%权益。
  3. Sound Water (BVI) Limited由文及其妻张辉明分别实益拥有90%及10%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