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撤销佳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员邓连新和郑少铭的牌照

15.12.2016  17:3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撤销佳坚证券有限公司(佳坚)及其两名负责人员邓连新(男)和郑少铭(男)的牌照(注1及2)。

邓及郑亦分别被终身禁止重投业界及禁止重投业界三年,由2016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止。

根据佳坚作为介绍经纪的发牌条件,佳坚不可持有客户资产并须透过执行经纪发出所有买卖盘,但证监会经调查后发现,佳坚故意不将大批客户的交易指示传达予执行经纪,遂采取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注3)。

该等客户的交易指示被传达予邓而非执行经纪。客户亦在郑及佳坚其他持牌代表的要求下,将资金存入由邓控制的银行帐户,并以为这些资金已被用作交收他们的证券交易。

为隐瞒此欺骗计划,客户获发出多份虚假的帐户结单,而他们存入的资金却被人以现金形式提取,或被转至邓或其妻的私人银行帐户。邓从该等银行帐户提取了合共约9,050万元。

郑听从了邓的吩咐,没有将佳坚多名客户的交易指示传达予执行经纪,不但漠视客户存入资金一事,还对发出虚假结单视若无睹。

证监会认为佳坚、邓及郑均犯有失当行为,并非继续领有牌照的适当人选。在厘定罚则时,证监会已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事件中的失当行为极为严重及恶劣,佳坚客户蒙受了重大的损失,以及有需要将佳坚、邓及郑逐出业界以保障投资大众。

备注:

  1. 佳坚、邓及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
  2. 2015年1月2日,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4及205条向佳坚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佳坚在没有证监会书面同意下,直接或透过代理人进行其获发牌进行的所有受规管活动;处置任何有关财产或以任何方式处理任何有关财产;以及辅助、怂使或促致另一人处置任何有关财产或以任何方式处理任何有关财产。详情请参阅证监会 2015年1月2日 的新闻稿。
  3. 佳坚的牌照受多项条件所规限,包括不可持有客户资产,以及不得经营下列各项以外的业务:从其他人士接收为达成证券交易而提出的要约,并以该等人士的名义将该等要约传达予执行经纪;以及向两家执行经纪介绍其他人士,使该等人士可达成证券交易或为进行证券交易而提出要约。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