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采购资讯科技产品和服务政策及推行政府资讯科技项目方式

08.07.2015  20:35

  以下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答覆:

问题:

  有资讯科技界人士向本人反映,虽然近年当局锐意发展创新及科技产业,但其采购资讯科技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以及推行政府资讯科技项目的方式,均未能配合该等产业的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当局就《优质资讯科技专业服务常备承办协议》设立了特定组别,为各政策局/政府部门提供合约价值低於一百四十三万港元的资讯科技专业服务,过去三年,每年获批出价值低於及高於一百四十三万港元的资讯科技服务合约的本地中小型企业(中小企)的数目,以及该等合约所涉及的服务范畴分别为何;政府批出的该等合约当中,由中小企投得的合约所占百分比为何;当局会否在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则下,增加有关的采购政策及程序中「本地优先」原素;若会,详情为何;

(二)鉴於现时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有聘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为其提供资讯科技服务,以及采购以「个体聘用」合约(俗称「T合约」)受聘於中介公司的员工提供的此类服务,但该两类人员的薪酬待遇较公务员的为差,当局会否研究把前述两类人员的部分职位转为公务员职位,以改善该等员工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人投身资讯科技业,以配合资讯科技的发展;若否,当局会否检讨T合约的条款,以期改善中介公司雇员的薪酬待遇;若会,详情为何;及

(三)鉴於资讯科技的发展和需求日新月异,当局会否鼓励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采用符合敏捷开发的方式推行政府资讯科技项目,以降低开发成本丶提升效率及缩短开发所需时间;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的采购政策是从公平及公开的竞争中,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作出采购,我们不会优待或歧视任何供应商。我们定期透过公开投标程序从市场中招揽各政府部门最常用的四个资讯科技专业服务类别的承办商,与其订立《优质资讯科技专业服务常备承办协议》(《常备协议》)。获选的承办商必须具有关服务类别的特定经验和业绩,中小企一向积极参与其中。在现行的《常备协议3》的四十三家承办商中,有十家为中小企。在过去三年,透过《常备协议》获得服务合约价值低於一百四十三万港元的中小企数目分别为二○一二至一三年度的五家丶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十一家(注释)和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的十家。获得服务合约价值高於一百四十三万港元的中小企数目则分别为二○一二至一三年度的两家丶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一家和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的一家。有关服务合约涉及所有四个服务类别,即计划/项目发展之前期服务丶系统支援及维修服务丶系统发展及推行服务,以及资讯保安及独立测试服务。

  在过去三年,政府透过《常备协议》合共批出九百一十五份合约,其中二百份合约批予中小企,比例约为百分之二十二。

  在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和不影响整个项目的情况下,我们把大型项目分拆为多个易於管理的项目,让中小企有更多机会参与竞投。我们亦会减轻准投标者参与投标的财政负担(例如降低或免除投标和合约按金规定),以鼓励中小企竞投政府招标项目。

(二)基於审慎管理公共资源的原则,政府一直控制和密切监察公务员编制,以维持一支精简而具效率的公务员团队,但与此同时,我们亦会确保有足够人手,提供新增的公共服务和改善现有服务。据我理解,从公务员事务局的角度而言,各决策局及政府部门(局/部门)一般可因应以下的运作和服务需求,考虑聘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

* 属有时限丶属季节性或受市场波动影响的;
* 只须雇用工作时数少於公务员规定工作时数的人手;
* 须从市场招揽在特定范畴具备最新专业知识的人才应付;或
* 涉及的服务方式正待检讨或有可能改变。

  另外,就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资科办)的范畴而言,各局/部门也可基於工作需要,在由属於公务员的资讯科技人员所组成的核心工作团队以外,透过资科办中央管理的T合约,委聘承办商补足所需的资讯科技人手,协助开发及支援资讯系统。

  由於T合约服务的性质是为补充核心公务员团队,以灵活地应付起伏不定的资讯科技项目的人手需求,因此,以常额公务员取代T合约服务,并不是具效益及效率的做法。政府现时并没有机制或计划把T合约员工直接转为公务员,如果个别员工对相关的公务员职位感兴趣,他们可选择投考有关职位。在过去五年,政府每年均有就二级系统分析/程序编制主任进行公开招聘,而每年均有合约员工透过公开招聘成功申请该政府职位。

  资讯科技市场发展蓬勃,服务承办商会因应市场供求情况检讨个别员工的薪酬待遇,这有助T合约员工的薪金维持在高水平和保持竞争力。T合约亦容许政府启动服务费调整机制,按年调整合约价格上限及个别在职合约员工的服务费,据我们得知,员工也因而受惠。此外,T合约已载有条文,规定承办商须遵守香港雇佣法例和作为负责任雇主,而且不得在合约内加入不合理的条款及条件。

(三)政府一直留意开发资讯科技项目的方法和趋势,并会参考和采用适切的方法以开发不同的资讯科技系统。敏捷软件开发方法(敏捷方法)是一个新兴的资讯科技项目开发方法,主要适用於需求迅速转变或需频繁交付新软件版本的项目。在过去两年,资科办丶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和规划署采用敏捷方法推行了四个资讯科技先导项目,并取得不错的成效,例如加强了用户与开发人员的沟通,更妥善地掌握和控制项目进度;迅速提供系统的雏型,并透过不断更新和改进,使系统更切合用户的需求等。此外,资科办根据先导项目所得的经验及参考业界的作业模式编制了《敏捷软件开发执行指引》,并在二○一五年三月向各局/部门发放该指引,以鼓励他们采用敏捷方法开发合适的资讯科技项目,从而提升效率及缩短开发所需时间。

  资科办现正向各局/部门提供有关敏捷方法的培训,并会举办简布会向业界介绍敏捷方法。有关指引可於资科办的网页下载以供参考。

注释:《常备协议3》於二○一三年七月生效,取代之前的《常备协议2》。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十一家中小企包括《常备协议2》的四家中小企和《常备协议3》的九家中小企,其中两家同为《常备协议2》和《常备协议3》的承办商。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