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证券有限公司及前负责人员被裁定向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罪名成立

30.06.2017  18:25



东区裁判法院裁定华亚证券有限公司(华亚)及其前负责人员黄光正(男)在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呈交发牌资料时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罪名成立(注1及2)。

华亚于2014年1月3日向证监会呈交一份表格,内容是有关终止某职员作为证监会持牌代表的身分。华亚在该表格上,将该名职员不再作为证监会持牌代表的理由列作“工作轮调" (注3)。

当时黄是华亚的负责人员,他在表格上声明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完整、真实及正确。然而,法院裁定,华亚是在上述职员向黄承认他曾挪用客户的款项后,才终止其作为证监会持牌代表的身分,因此在表格上以“工作轮调"作为终止该名职员持牌人身分的理由具误导性(注4)。

华亚及黄各被罚款10,000元,并被命令须缴付证监会的调查费用。

证监会期望持牌人及注册机构在发牌资料表格上完整和准确地披露一切所需资料,因为证监会将会参考有关资料,以决定是否有需要采取任何跟进行动。如持牌人及注册机构未能遵守上述要求,可能会影响其获发牌的适当人选资格。

备注:

  1. 华亚前称为兆富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及铧亚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华亚自2009年7月24日起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
  2. 黄于2009年11月25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是华亚的负责人员。他在受雇于华亚期间,曾根据该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
  3. 持牌人和注册机构在首次申请时,须向证监会提供该条例第135条及《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附表3第1至3部所指的资料。本案中的表格是供持牌人及注册机构在该等资料有所更改时填写,以知会证监会。
  4. 法院裁定,华亚所犯的该条例第384(1)条所订的罪行是在黄的协助、教唆、怂使、促致或诱使下犯的,或是在黄的同意或纵容下犯的,或是可归因于黄罔顾实情或罔顾后果。根据该条例第390(1)条,黄及华亚犯有该条例第384(1)条所订的罪行,并可据此予以起诉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