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部分互联网搜寻服务供应商的反竞争行为

12.07.2017  22:01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缺席期间)的答复∶

问题:

  上月底,欧盟裁定谷歌公司操控互联网搜寻结果,将旗下购物价格比较服务列于最优先位置,滥用其在互联网搜寻引擎市场主导地位,违反欧盟反垄断法。谷歌公司须于九十天内终止该行为,并须支付24.2亿欧罗罚款。另一方面,有调查结果显示,谷歌公司去年在本港互联网搜寻服务的市占率近八成,处主导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竞争事务委员会(下称竞委会)有否参考上述案例,调查谷歌公司在香港有否作出同类反竞争行为,以及有否违反《竞争条例》;如有调查,详情和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因应欧盟上述裁决,当局有否研究采取措施,确保本港互联网使用者在使用互联网搜寻服务时,不会被经操控的搜索结果误导;及

(三)鉴于商业机构可透过缴付巨额广告费使其广告列于互联网搜寻结果较前位置,有关广告的显示方式往往与搜寻结果十分相似以致互联网使用者难以区分,以及现时没有法例要求互联网搜寻服务供应商就广告提供清晰标示,有不少互联网使用者因而误以为有关产品或服务排在较前位置显示其「较好」或「较受欢迎」,政府会否要求竞委会研究需否采取任何措施,确保搜索结果不会误导本地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复如下:

(一)竞争事务委员会(即竞委会)是《竞争条例》下的独立法定机构,负责执行该条例。

  《竞争条例》下的「第一行为守则」禁止企业订立其目的或效果具有损害在香港之竞争的协议、决定或经协调的做法。合谋行为,包括与竞争对手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围标或限制产量,在《竞争条例》下属于严重反竞争行为。

  根据《竞争条例》的「第二行为守则」,市场上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不得滥用该权势以损害竞争。可能违反「第二行为守则」的行为包括掠夺性定价和反竞争的捆绑式销售及搭售等。

  根据《竞争条例》,竞委会必须有合理因由怀疑违反竞争守则的行为曾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方可进行调查。竞委会根据其《调查指引》及《执法政策》,决定是否处理某个案。为使竞委会能有效地进行调查及保障有关各方的利益,对于是否正在调查或会否调查个别个案,竞委会一般不会公开评论。

  另一方面,竞委会一直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竞争事务当局保持联系和交流。对于谷歌公司(Google)的个案,竞委会表示知悉欧盟执行委员会最近对个案的决定及谷歌公司的回应,以及相关议题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发展。竞委会会密切留意有关事态发展,与此同时,竞委会亦会继续监察香港的情况,以期促进竞争及保障社会的长远利益。

(二)就谷歌公司是否不当地操控其搜寻结果,不同司法管辖区有不同看法。我们留意到谷歌公司已表明不认同欧盟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将考虑提出上诉。我们亦留意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全面调查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显示谷歌公司操控搜寻结果,而对其他竞争者造成不利或违反相关法例,因此决定结束对谷歌公司的反竞争调查。然而,近来亦有声音要求该委员会重新审视与谷歌公司相关的个案。

  由此可见,有关个案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未有一致的看法。正如我就问题第一部分的回复所说,竞委会作为负责执行《竞争条例》的独立法定机构,会继续与其他竞争事务当局保持联系,密切留意谷歌公司个案的事态发展,并继续监察香港的情况。

(三)互联网搜寻器显示结果的先后次序,是根据不同搜寻器背后演算法的逻辑来排列,例如通往某网站的连结多寡等。互联网搜寻服务供应商在提供搜寻结果时同时显示广告,本身并不等同误导。根据网上显示的情况,现时主要互联网搜寻器显示结果的时候,会把付费广告的连结显示为广告。

  在保障消费者方面,消费者委员会(即消委会)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及相关资讯,并以调停人的身分,协助商户及消费者排解纠纷。消委会一直向消费者宣传精明消费的重要性,包括推广在使用互联网消费时应小心留意服务条款等资讯。《选择》月刊近年刊登过多篇有关网上购买不同产品的文章,提醒消费者应注意的事项。同时,消委会亦建议企业,鼓励他们严守法规、增加良好作业模式并加强顾客服务。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