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验楼 判罚一万

16.11.2016  02:03
一名业主违反屋宇署验楼令,早前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罚款10,500元。

 

有关楼宇位于元朗14层高、楼龄37年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向业权人发出法定通知,要求委任注册检验人员检验露台,进行修葺。

 

业主在法定期限过后仍不遵从,屋宇署遂提出检控。

 

根据《建筑物条例》,没有遵从法定通知而又无合理辩解,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一年,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可另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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