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厘清与寻求加入资产管理行业的持牌人有关的胜任能力规定

24.06.2017  04:1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出一份 通函 ,以厘清与寻求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照的现有持牌人有关的某些胜任能力规定(注1),并就证监会如何评估某法团或负责人员是否就进行资产管理活动具备胜任能力,提供进一步指引。

本通函讲述寻求有条件地获豁免通过为符合证监会的规定而须参加的考试(注2)的持牌人应具备的资格准则,及他们在获准从事的活动方面的限制。

例如,已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照的负责人员倘若已有五年或以上相关的委讬帐户管理经验,并完成额外时数的持续专业培训,便可获发牌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无须参加所需的考试,惟须经证监会酌情批准。其后,负责人员所属的公司便可经营委讬帐户业务,而有关业务不再须附带于其已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然而,该公司不得进行包括基金管理在内更广泛的第9类活动,除非另一名担任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注3)的负责人员符合获发牌进行第9类活动的所有规定,包括通过所需的考试。

就有意管理私人投资基金的负责人员而言,申请人应在本地或海外认可市场具有至少八年的行业经验(注4),并完成额外时数的持续专业培训。该等申请人将只能获准隶属仅为专业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持牌法团。

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鉴于香港的资产管理业有所增长,证监会欢迎现有持牌人扩大其业务范围。我们的方针是要在公司获准从事的活动范畴与负责人员的经验之间取得平衡,同时我们亦促请持牌人加强合规及内部监控措施,务求符合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特定规定。"

有关通函是因应有意将其业务范围扩大至涵盖资产管理的现有持牌人的查询而发出的。证监会鼓励相关公司与我们联络,以讨论它们的业务计划或就发牌规定寻求作进一步厘清(注5)。

备注:

  1. 若寻求加入资产管理行业的持牌人拟提供的服务并不是完全附带于其现时已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他们便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得发牌。
  2. 一般来说,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须通过某些本地监管架构考试,即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的发牌考试卷一及卷六,以确保他们对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具备达到可接受程度的了解。
  3. 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的 《致持牌法团有关加强高级管理层问责性的措施的通函》
  4. 如《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2及3部所指明的认可市场。
  5. 证监会亦已修改常见问题内 “发牌考试" 的问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