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签署协议

22.05.2015  18:20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已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允许合资格的内地与香港基金透过简化程序在对方市场销售。有关计划将于2015年7月1日实施。

备忘录》亦就跨境基金销售建立信息互换、定期沟通及监管合作的框架。

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先生表示:“这项基金互认安排是内地基金市场向离岸基金开放的一项重大突破,亦为内地与香港的资产管理业开辟新领域,让两地市场的投资者有更多元化的基金产品选择。” 

唐先生续说:“更重要的是,这项举措将为中国证监会与证监会携手建立基金监管标准奠定基础,有助促进亚洲资产管理业的融合与发展。”   

基金互认安排的进一步详情已载于今天由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发出的 联合公告 及由证监会发出的通函(注1及2)。

备注:

  1. 内地基金如欲申请证监会的认可,必须符合以下的资格条件:
  • 基金乃根据内地的法律法规及其组成文件而成立、管理及运作;
  • 基金是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必须已成立一年以上;
  • 基金的资産规模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
  • 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场爲主要投资方向;及
  • 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0%。
  • 在首阶段,只有一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非上市指数基金及实物跟踪指数交易所买卖基金才符合资格参与基金互认安排。

    2.    香港基金如欲根据有关计划申请中国证监会的许可,请参阅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