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庭维持证监会就内幕交易及诈骗案对两名事务律师提出诉讼的裁决
10.11.2017 01:19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上诉法庭今天维持了原讼法庭早前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一宗内幕交易及诈骗案对两名事务律师杨碧凤(女)及李国华(男)以及其两名姊姊提出的诉讼并获胜诉的裁决。
原讼法庭于2016年1月15日裁定杨、李及其姊李少英(女)因进行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的内幕交易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并因在进行涉及在台湾上市的新竹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银行)股份的交易时,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注1)。
原讼法庭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就上述两宗交易向李的另一名姊姊李少芬(女)颁发回复原状令。
四名被告于2016年2月就原讼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但杨在上诉法庭于2017年9月展开聆讯前不久,撤销了其上诉申请。
三名被告在上诉中质疑:
上诉法庭不同意上述论点并裁定: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我们欢迎上诉法庭的判决,当中厘清了对于第300条的诠释。当意图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活动有一大部分是在本地发生时,即使当中涉及的证券是在香港境外的交易所买卖,证监会仍会严厉采取执法行动,打击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行为。”
李少芬的代表律师质疑,法庭已裁定李少芬没有参与该内幕交易,因此她不应被命令须将其交易对手回复到交易发生前的状况。然而,上诉法庭维持对李少芬作出的回复原状令,理由是 (i) 无法断言作出该命令除了令她失去所获取的利润外,将会对她不利;及 (ii) 她是在受到有关人士向她透露源于内幕消息(虽然她对此并不知情)的资讯所促使或影响下而作出该投资决定。
完
备注:
- 请参阅证监会 2016年1月15日 的新闻稿。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0.11.2017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