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庭维持上诉审裁处就证监会因红旗报告而对Moody’s采取纪律处分行动的裁决

08.06.2017  23:15



上诉法庭驳回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Hong Kong Limited(Moody’s)就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的裁决所提出的上诉。该裁决维持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Moody’s于2011年发表的特别意见报告所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注1、2及3)。

上诉审裁处早前确认了证监会就Moody’s在编制及发表一份题为《新兴市场公司的“红旗讯号”:以中国为重点》(Red Flags for Emerging-Market Companies: A Focus on China)的报告(该报告)时违反了《操守准则》而对Moody’s作出谴责及处以罚款的决定(注4及5)。

上诉审裁处裁定,Moody’s当时正在从事其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受规管活动,原因是编制及发表该报告构成Moody’s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一部分。上诉审裁处同时裁断罚款应为1,100万元。

上诉法庭驳回该上诉和维持上诉审裁处的决定,即Moody’s一方所犯的失当行为可基于编制及发表该报告是Moody’s经营信贷评级业务的一部分而得以确立;并因此重新确认了证监会在该事宜上对Moody’s有司法管辖权。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证监会认为负责任的研究,包括信贷评级机构及研究公司发出的研究,均有助提升整体市场质素及促进价格发现过程。证监会无意遏止对上市公司的中肯评论,无论评论属于正面或负面。”

欧达礼先生续指:“Moody’s一案是关乎持牌人的工作未达标准。持牌人须遵从《操守准则》所载列的条文,并恪守高度的胜任能力标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近期就Citron Research一案所作的裁决亦清楚阐明,任何人不论持牌与否,如对上市公司作出严重指控,便应以合理审慎的态度行事。”(注6)

备注:

  1. Moody’s自2011年6月1日起获发牌经营第10类受规管活动(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业务。
  2. 上诉法庭的判案书(民事上诉案件2016年第103号)将载于司法机构网站( www.judiciary.gov.hk )。
  3. 上诉法庭于2017年1月11日就Moody’s提出的上诉进行了聆讯。
  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5. 有关证监会纪律处分行动及上诉审裁处决定的详情,请参阅证监会 2016年4月5日 的新闻稿。上诉审裁处的裁定(上诉审裁处申请编号2014年第4号)载于其网站( www.sfat.gov.hk )。
  6. 有关Citron Research一案的详情,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12月22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11月2日2016年8月26日2016年10月20日2017年1月13日 的新闻稿。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报告载于其网站( www.mmt.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