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审裁处确认证监会就红旗报告对Moody’s作出谴责及处以罚款的决定

05.04.2016  17:18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Hong Kong Limited(Moody’s)在编制及发表一份于2011年7月11日刊发、题为《新兴市场公司的“红旗讯号”:以中国为重点》(Red Flags for Emerging-Market Companies: A Focus on China)的特别意见报告(该报告)时所犯的多项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1,100万元(注1、2及3)。

证监会是在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作出裁定,确认证监会于本案中对Moody’s有司法管辖权后,对Moody’s采取上述行动(注4)。

上诉审裁处确认了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即Moody’s在编制及发表该报告(其报告据称已识别出获评级的内地发行人的风险因素)时:

  • 没有在该报告内就向获评级公司编配红旗提供充分说明,亦没有载列发出红旗的相关理据,并因而为该等公司制造了不公平、不清晰及具误导性的形象;
  • 选择列出各家公司获编配的红旗,并将该报告内获得最多红旗的六家公司强调为“异常负评公司(negative outliers)”,从而令该报告“actionable”,即使由其分析员进行的评估显示红旗数目与公司的信用风险并无重大关连;及
  • 没有确保该等公司获编配的红旗的准确性。
  • 上诉审裁处裁断,Moody’s在编制及发表该报告时,正在从事其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受规管活动。上诉审裁处亦裁断,《操守准则》第1及2项一般原则确实遭到违反(注5及6)。上诉审裁处裁定,应对Moody’s作出公开谴责及处以罚款1,100万元(注7)。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所有持牌人或注册人,包括信贷评级机构,必须遵守《操守准则》所载的一般原则及操守标准。《操守准则》旨在让中介人维持严格的操守标准,确保他们继续为适当人选。"

    备注:

    1. Moody’s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Moody’s在该报告中,采用其称为“红旗”的20项警示标准,对49家非金融中资机构进行评估,以识别在企业管治及会计方面的潜在风险。该报告重点讲述及探讨在其他获评级的同业公司中获得最多红旗数目的六家公司,及将这些公司识别为“异常负评公司”。该报告亦在多个列表中载列该49家公司分别获得的红旗数目及类别。
    3. 在随后一日,该报告所涵盖的香港上市公司中,有过半数公司的股价较其于2011年7月8日的前收市价大幅下跌,跌幅介乎5%至高达16.8%。尤其是,被该报告评为“异常负评公司”的六家公司中,有四家公司的股价录得最大跌幅。
    4. 请参阅 上诉审裁处的裁定理由 ,其文本载于上诉审裁处网站 www.sfat.gov.hk
    5.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1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诚实、公平和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证监会在《操守准则》第1项一般原则下的调查结果仅限于Moody’s未能以公平和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上诉审裁处在裁定理由内亦清楚提到,上诉审裁处及证监会均没有发现Moody’s有不诚实行为或误导意图。
    6. 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7. 上诉审裁处在拒绝接受以下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后,将证监会施加的罚款由2,300万元调低至1,100万元:

      (a)   该报告及其相关新闻稿令人产生具误导性的印象,以为这红旗讯号方法已被Moody’s使用多时并在对中国公司进行评级时为Moody’s所依赖,及会在未来继续被采用;及

      (b)   Moody’s没有设立充足的内部监控程序,以确保与其受规管活动有关而且是其当中一部分的业务活动符合《操守准则》第4.3段的规定。

      就上文(b)所载的调查结果而言,上诉审裁处认为Moody’s并非没有设立内部监控程序,而是未能察觉该报告理应遵守现有内部监控程序。有关程序涵盖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受规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