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禁止孙景山重投业界四年
22.12.2015 18:31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孙景山(男)违反证监会的《操守准则》的规定,禁止他重投业界,为期四年,由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注1及2)。
证监会发现,孙未有就以其母亲、姨母及其妻子的表弟(代名人)的名义在其当时的雇主高氏兄弟证劵有限公司(高氏兄弟证劵)开立的帐户(代名人帐户)执行适当的开户程序。虽然他在关键时期是他们的客户主任,但他没有为代名人进行“认识你的客户”程序,并把开户事宜交给其妻子,而其妻子并非高氏兄弟证劵的员工。他亦在其母亲的开户文件中讹称他曾见证其签署,以及曾向其解释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
此外,孙被发现在没有核实交易是否获得代名人授权的情况下执行其妻子发出在代名人帐户落盘的指示。在关键时间,孙的妻子并无取得操作代名人帐户所需的授权。
另外,孙被发现在以其妻子的表弟的名义开立的代名人帐户进行个人交易。在这过程中,他隐瞒了自己在此帐户中的实益权益和个人交易活动,违反了高氏兄弟证劵的雇员买卖股票守则的规定。
证监会认为孙的行为违反了《操守准则》的规定,而其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亦受到质疑(注3)。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
完
备注:
- 孙先于1988年4月6日注册成为证券交易商代表。他在2003年5月27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并由2003年5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隶属高氏兄弟证劵有限公司。孙现时并非持牌人士。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 《操守准则》第1项及第2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人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诚实、公平、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操守准则》第5.1段规定,持牌人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的身分、各客户的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在关键时间,《操守准则》第7.1段规定,持牌人不应为客户进行交易,除非在进行交易之前,已获得该客户或其指定的人士特定授权进行交易,或该客户已经以书面授权持牌人或注册人,即使在未有该客户特定授权的情况下,仍可为其进行交易。(《操守准则》第7.1段已自2012年12月1日起予以修订)。
有关上述事宜的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2.12.2015 18:31